2015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16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二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7日~10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7日下午3:00至2015年10月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8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33,940,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165%。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837,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24,102,9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1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杭州铭昇达100%权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33,915,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92%;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3,915,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92%;反对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长江财富进行战略合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33,931,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62%;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33,931,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62%;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凡、倪北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17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主行权模式下激励期权符合行权条件
开始第三期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经考核合格的68名激励对象可在第三个行权期内(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自主行权7,780.5万份股票期权(详情参见公司2015-156号公告)。现将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前期公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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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进行期权价值评估,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若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由3,241,748,835股增至3,319,553,835股,社会流通股占比100%,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
三、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承办券商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有关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
四、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之间的任何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3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将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 6个月内不得行权。
六、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