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完成公告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大杨创世 公告编号:临2015-24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杨创世"或“本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截止2015年10月6日,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增持人通知,公司董事、高管增持情况已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董监高持股变动中申报披露,现将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内容合并公告如下:
一、增持完成情况
1.增持人: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杨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管
2.增持目的与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近期资本变化情况,响应大连上市公司协会倡议,本着共同担负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及成长的认可。大杨集团计划在2015年7月6日起的未来3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10万股-300万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上限为每股20.00元。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计划在2015年7月6日起的未来3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42,000 股至150,000股。
具体增持计划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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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购买。
4.本次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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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相关承诺
增持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的法律意见
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了法律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辽宁恒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