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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四、有关决议有效期的调整
原议案内容: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现调整为: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原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上述调整后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5-123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源煤焦”)。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度:
本次公司对银源煤焦提供担保金额为45,000万元,公司(含子公司)已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215,000万元;
●公司目前对外担保总额度为3,574,554.58万元(其中:公司对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总额度为2,111,700.00万元;所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048,454.58万元;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30,000.00万元,公司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总额度为284,400.00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2015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源煤焦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办理金额为4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5个月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借款以公司持有的银源煤焦49%股权和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矿业”)持有的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源煤业”)90%股权提供质押,同时以金泰源煤业所拥有的采矿权提供抵押。该担保由银源煤焦提供反担保。具体借款、担保和质(抵)押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源煤焦,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水头,法定代表人:窦红平,注册资金:260,000万元,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矿山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矿井建设,经销:矿山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贵金属制品;省煤炭厅批准的发煤站点铁路经销、公路经销煤炭。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5年6月末,银源煤焦资产总额1,330,680.99万元,负债总额949,144.66万元,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381,536.33万元,资产负债率71.33%;2015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84,081.5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094.43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银源煤焦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办理金额为4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5个月的借款,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借款以公司持有的银源煤焦49%股权和华熙矿业持有的金泰源煤业90%股权提供质押,同时以金泰源煤业所拥有的采矿权提供抵押。具体借款、担保和质(抵)押的内容及方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该担保由银源煤焦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1、银源煤焦上述融资业务为经营发展需要,其具有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且为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担保风险较小。2、本次担保事项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关反担保,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规定的要求。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3,574,554.58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8.30%、总资产的41.6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总额度为2,111,7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33%、总资产的24.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银源煤焦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2015-124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0月26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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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将按照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相关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至6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至5项议案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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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中介机构。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条件的股东请于2015年10月22日-23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如授权参加会议,需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请以快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卡和相关授权资料等原件,以便查验入场。
3、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 系 人:居亮、徐濛
联系电话:0351-8366511 传 真:0351-8366501
邮政编码:030006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0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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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