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50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披露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非公告上网),经核查发现上网资料中议案3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
……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现更正为:
……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说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议案3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无须回避表决。
除上述更正事项外,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2015-05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副董事长欧阳璟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已请假;独立董事廖朝理先生因事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刘婵女士代为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钟健如先生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0议案名称: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担保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债券的上市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涉及每个子议案逐项表决,表决结果详见本公告第二条“议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浩东、罗维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议案通过。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5-05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261号)。中国证监会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