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
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股票简称:黑化股份 编号:2015-049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
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号)。
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向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重大错误,你公司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179 股票简称:黑化股份 编号:2015-050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黑证监函[2015]209号)。
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要求,我局于2015年3月17日起对你公司2014年年报编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及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方面
1、公司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根据年审机构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公司相关财务调整分录近20笔,其中包括一笔3300余万的主营业务成本转回,转回原因为公司财务人员未将所涉及成本的金额和数量一并结转,而公司财务核算的内部控制未能发现上述问题。
2、公司部分财务科目核算不准确。公司与齐齐哈尔德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化工)的全部日常经营业务通过应付账款借方进行核算,上述科目在期末归类为预付账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预付账款的性质应为企业因日常经营业务需要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中多数用于采购时预付的定金,而公司上述款项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应通过应收账款核算。
3、公司其他应收款重分类不准确。公司2014年年末其他应收款金额为1.06亿,根据年审机构会计师表述,上述款项系公司2013年年末预付账款剩余金额重分类后的结果,其性质是公司以前年度与德科化工的资金往来形成。根据公司相关财务凭证显示,公司与德科化工日常经营业务账务处理,均通过应付账款借方即预付账款进行核算。上述金额是否包含以前年度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应收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将上述预付款项全部重分类为其他应收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重大错误。公司向交易所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记载的冯益民、张翼飞及李劲彪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但上述人员实际知悉的时间均早于内幕信息人档案中记载的时间。
2、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监管要求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你公司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认真查找原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于2015年3月17日起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年报编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向公司下达了《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黑证监函〈2015〉209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及《关于对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收到《告知书》和《决定书》后,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了整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财务管理方面
1、公司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根据年审机构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公司相关财务调整分录近20笔,其中包括一笔3300余万的主营业务成本转回,转回原因为公司财务人员未将所涉及成本的金额和数量一并结转,而公司财务核算的内部控制未能发现上述问题。
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在2014年,根据审计事务所要求现已将此笔业务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要求把金额和数量一并结转,现已整改完毕。
公司今后要规范和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
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保障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尤其要加强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强化管理意识,规范流程运作,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相关流程控制,促进各项控制的完善与持续改进。
2、公司部分财务科目核算不准确。公司与齐齐哈尔德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化工)的全部日常经营业务通过应付账款借方进行核算,上述科目在期末归类为预付账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预付账款的性质应为企业因日常经营业务需要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中多数用于采购时预付的定金,而公司上述款项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应通过应收账款核算。
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因为2014年期末余额中主要为往来业务所产生,根据会计准则
的规定,将往来款业务所形成的金额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现已整改完毕。公司今后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准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业务核算。
3、公司其他应收款重分类不准确。公司2014年年末其他应收款金额为1.06亿,根据年审机构会计师表述,上述款项系公司2013年年末预付账款剩余金额重分类后的结果,其性质是公司以前年度与德科化工的资金往来形成。根据公司相关财务凭证显示,公司与德科化工日常经营业务账务处理,均通过应付账款借方即预付账款进行核算。上述金额是否包含以前年度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应收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将上述预付款项全部重分类为其他应收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2014年末与德科化工之间的往来余额中,包括采购业务和
资金、票据往来,因为没法倒推回去,余额是否全部是非经营性往来,故将其全部在其他应收款中列报。现已整改完毕
公司今后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
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尤其是对于同一客户有不同类业务发生的,一定按照业务的性质予以准确划分和会计科目重分类核算。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重大错误。公司向交易所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记载的冯益民、张翼飞及李劲彪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但上述人员实际知悉的时间均早于内幕信息人档案中记载的时间。
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没有认真逐一核实填报信息,致使向交易所报送的上述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出现重大错误。现已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人员内幕信息人档案进行了更正。
2、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整改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2014年1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由于在对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启动初期拟聘财务顾问发生变更,加之公司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识不足,没有及时跟进衔接和完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制作。现已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制作完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将以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为契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学习,进一步强化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