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5-11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2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相关公告已于2015年9月22日、2015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3、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5:00—10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6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义弘
6、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6人、代表股份119,838,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1,437,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人,代表股份98,401,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44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曾吉琼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台州市一铭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票119,687,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6%;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票13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本公司股东除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超过5%以外,无其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于关联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即是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同意票119,820,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公司股东除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超过5%以外,无其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于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即是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
(三)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119,687,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6%;反对票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弃权票13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本公司股东除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超过5%以外,无其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于关联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即是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曾吉琼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