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2015-067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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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秋艳女士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王巍先生、朱海武先生、唐军先生、杨云燕先生、陈晓玲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张馥香女士、闫锋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窦志康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受让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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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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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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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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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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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毛国权律师、曹亚娟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