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颜剑
程序化交易是证券市场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同时也是一把有利有弊的“双刃剑”。《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程序化交易将在制度的有效约束下规范运行。
《办法》是监管层将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有机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现行市场管理制度的坚实步伐。
程序化交易在境外证券期货市场使用较为普遍,交易量占比较高,既体现出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积极作用;也出现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
我国程序化交易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快速发展,形成一定规模,也出现了程序化交易技术风险导致市场大幅波动、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相较境外成熟市场,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具有个人投资者多、交易换手率高、价格波动性大等特点,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发展程序化交易尤应审慎,特别要警惕程序化交易与异常波动、操纵市场叠加的风险。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体现出了我国市场对程序化交易这一新兴交易行为严格管理、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的监管态度:既对各类主体在程序化交易当中的具体要求予以规范,也明确提出了交易当中的禁止性行为;既建立了申报核查、指令审核制度、强化了系统接入及境外服务器使用的管理,也加大了稽查执法力度,拟建立程序化交易者“黑名单制度”并明确各类违法违规的罚则。除监管部门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也将从自律管理角度对程序化交易作出规范。
这均是结合我国特殊市情,着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具体体现。
事实上,其他市场的监管实践显示,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也是各国资本市场的大趋势。近年来,境外监管机构陆续出台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法规,加大监管力度。
其中,美国证监会发布了程序化交易市场接入规则和综合审计跟踪规则,提高了资本金监管要求,增加信息透明度,实行流量控制,对不适当行为采取暂停交易措施;欧盟出台了以限制高频交易为重点的监管指令;德国在2013年制订了《高频交易法》。
我国资本市场在过去几年中实现了规模体量的快速增长,市场创新也不断涌现。年中以来,A股市场经历了一轮异常波动,其肇因中不乏市场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监管与市场实际存在不适应的因素。
《办法》的发布,无疑是对现行市场交易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在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等不同层次构筑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立体防线,程序化交易行为将不断规范,市场正常功能、正常交易秩序的实现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