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96 证券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5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22号丰林集团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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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崔建国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非独立董事刘一川、王高峰、刘念、独立董事孙迪鹏、孙燕红、钱小瑜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宋华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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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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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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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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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丰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转让方,回避表决,故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均为持有本公司总股本比例小5%的中小股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英哲、温建利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