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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兑付兑息公告
    2015-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114

      债券代码:135022 债券简称:15方正D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兑付兑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15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0月20日

      ●债券兑付日:2015年10月20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或“我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短期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方正D1(135022)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180天,发行规模30亿元,票面利率为5.8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10月20日

      7、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0月20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6月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第一期、第二期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本期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80%,每百元兑付金额为102.86元。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总额为3,000,000,000元,兑付利息总额为85,800,0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兑付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15日

      2、兑付兑息日:2015年10月20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0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方正D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我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我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若投资者付息路径变更,应将新的付息路径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付息路径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方正D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人:钟婧雅、张青青

      联系电话:010-57398206、010-57398211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1层C15

      联系人:宋少波、宋小坤

      联系电话:010-59355708、010-59355630

      邮编:1001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杨艺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7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