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有关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5-05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向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收购人持有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100%股权,使得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并披露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日期:2015年10月15日)。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支付的对价为深圳金桔莱100%股权,深圳金桔莱的财务数据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深圳金桔莱100%股权的价值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相关信息参见2015年10月9日公告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书(修订稿)》。
根据《准则16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因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行为发生时成立不满一年,根据《准则1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本公告公告日,颐和黄金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24家,数量繁多,此外截至2015年3月31日,颐和黄金合并报表总资产为80.67亿元,净资产为49.27亿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30.35亿元,资产、业务规模巨大,因此颐和黄金难以按照《准则1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鉴于上述情况,《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十节中披露的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颐和黄金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根据《准则16号》第四十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收购人已经聘请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公告日期:2015年10月15日),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属实、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