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曲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保禄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1)应收票据较年初下降48.84%,主要系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东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票据减少所致;
(2)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72.99%,主要系公司本期应收客户货款及应收银行信用卡款增加所致;
(3)应收利息较年初下降49.67%,主要系公司本期确认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较年初增加100.00%,主要系公司投资成立美通(银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所致;
(5)投资性房地产较年初增加621.21%,主要系本期物流二期工程转入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增子公司宁夏东桥投资有限公司和宁夏纽泰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增加所致;
(6)商誉较年初增加764.17%,主要系公司本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合并商誉所致;
(7)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350%,主要系本期母公司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8)其他应付款较年初下降37.56%,主要系母公司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支付应付股权转让款及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本期支付客户租金所致;
(9)专项应付款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本期子公司宁夏新华百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收到财政补贴同城配送款增加所致;
(10)递延所得税负债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本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新增子公司宁夏东桥投资有限公司及宁夏纽泰科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
(11)少数股东权益较年初下降185.52%,主要系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本期亏损所致;
(1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去年同期下降100%,主要系公司去年同期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13)投资收益较去年同期下降97.33%,主要系公司去年同期处置宁夏寰美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取得收益及收回银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投资收益所致;
(14)营业外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121.06%,主要系公司本期补贴收入及其他利得增加所致;
(15)营业外支出较去年同期增加39.17%,主要系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增加所致;
(16)所得税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44.01%,主要系公司同期取得处置宁夏寰美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17)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下降82.29%,主要系公司本期经营成本增加,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18)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下降911.93%,主要系公司本期投资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19)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241.83%,主要系子公司本期银行借款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已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传票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2号及(2015)宁民商初字第19号,宁夏高院决定对已受理的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大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15-003号公告)与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15-007号公告)将于2015年11月4日分别进行开庭审理。公司将对开庭审理结果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银川市东桥家电有限公司、梁庆、王春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做相关承诺事项均在正常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奎
日期 2015-10-16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8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3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由董事长曲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提供三年期一亿元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详见公司2015年10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2015-081号公告。)
三、上网公告附件
1、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81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新华”)目前正处于经营的培育及调整期,尚未实现盈利,急需补充流动资金,为支持青海新华经营发展,公司拟向其提供三年期借款1亿元,待青海新华经营稳定后,将陆续按期向母公司归还1亿元借款。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借款事项概述
1、借款金额及期限:本公司拟向青海新华提供1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年,青海新华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提前还款。
2、借款费用的收取:本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向青海新华收取借款费用,青海新华将陆续按期向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二、青海新华基本情况
青海新华成立于2011年12月26日,截止2013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23,076.9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为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本公司持有青海新华65%的股权,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青海新华35%的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春华,经营范围为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五金交电,体育健身器材,家用电器,家具,金银首饰,钟表,工艺品的销售,场地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家电维修等。
三、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为青海新华提供借款,是基于全力支持其在西宁市场的经营发展的需要,使其能够早日实现盈利,并依此作为新华百货在西北市场发展的第二平台,积极拓展西宁市场,增加集团整体经营规模与影响力。本次向青海新华提供1亿元借款3年,借款利率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借款利率的一定幅度上浮能够兼顾股东及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本议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5日
公司代码:600785 公司简称:新华百货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