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股票存在
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5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股票存在
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目前尚无新的进展。如果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56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12日、2015年9月19日、2015年9月26日和10月9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由于上述方案仍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此外,因为公司研究危机处置方案可能会对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影响,为避免上述事项造成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 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5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科技”)及相关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对丰安科技及相关方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该案。现将该案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告一: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步红
被告二: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物流”)
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步红
被告三: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汽修”)
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海军
被告四:郑步红,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
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二村21幢303室
被告五:柯燕,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
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太子山路22幢201室
被告六: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城白马”)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林场
法定代表人:罗文至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丰安科技向发展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6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2、请求判令丰安科技向发展公司支付因延期偿还借款应付的额外中介服务费,借款本金未还清的,每超过一个月按照2800万元的1%的标准进行计算;
3、请求判令丰安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丰安物流、龙腾汽修、郑步红、柯燕和宣城白马对丰安科技的前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8日,发展公司与丰安科技、丰安物流、龙腾汽修和郑步红签订了一份《中介服务协议》,经发展公司居间介绍,由张立新提供借款2800万元给被告丰安科技。《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丰安科技收到借款后,按照借款金额的6%向发展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此外,协议还约定丰安物流、龙腾汽修和郑步红为丰安科技向发展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发展公司与丰安科技、丰安物流、龙腾汽修和郑步红签订了《关于中介服务费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若丰安科技未能按约定期限向张立新偿还借款本息的,丰安科技还需向丰安科技支付额外中介服务费。
其后,丰安物流、龙腾汽修、郑步红和宣城白马均向发展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对其承担的上述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再次确认。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张立新于2013年10月11日将2800万元的借款支付给丰安科技。同日,丰安科技向张立新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然丰安科技迟迟不履行《中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有关支付中介服务费义务,发展公司多次向被告丰安科技催要未果。为此,发展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5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处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的贸易欠款问题,公司委托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经由张立新向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科技”)提供了借款共计2,800万元。基于公司对明德重工及张立新的委托代理,形成了张立新对丰安科技借款合同下的债权本金2,800万元。张立新为公司职员,其对丰安科技借款系基于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形成,明德重工及张立新已分别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以确认上述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在张立新与丰安科技的借款关系下,实际对丰安科技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为公司。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委托代理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2015年10月14日,张立新应公司要求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丰安科技及相关方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立新,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天山路71号113室
被告一: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步红
被告二:南京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物流”)
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步红
被告三:南京大厂龙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汽修”)
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海军
被告四:郑步红,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生
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二村21幢303室
被告五:柯燕,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生
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太子山路22幢201室
被告六:宣城市白马生态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城白马”)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林场
法定代表人:罗文至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丰安科技向张立新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
2、请求判令丰安科技向张立新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从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
3、请求判令丰安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丰安物流、龙腾汽修、郑步红、柯燕和宣城白马对丰安科技的前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张立新对宣城白马提供担保的房产在前三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8日,张立新与丰安科技、丰安物流、龙腾汽修和郑步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张立新提供借款金额2,800万元给丰安科技,丰安物流、龙腾汽修和郑步红为丰安科技向张立新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为了确保被告丰安科技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2013年8月28日,宣城白马与张立新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宣城白马为被告丰安科技主合同下债务向张立新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位于宣州区狸桥镇白马山庄面积为4960.25平方米的房产。其后,丰安物流、龙腾汽修、郑步红和宣城白马均向张立新出具了《担保书》,对其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进行了再次确认。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张立新于2013年10月11日将2800万元的借款支付给丰安科技。同日,丰安科技向张立新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
现借款已到期,丰安科技既未按期向张立新支付借款利息,也未按期向张立新偿还借款本金。经多次催告,丰安科技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张立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