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12科伦01”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422 股票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096
债券代码:112126 债券简称:12科伦0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2科伦01”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下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6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5.60%。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申报日: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9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5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科伦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科伦01”的收盘净价为103.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利息。
一、“12科伦01”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科伦01”;代码为“112126”
3、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4、债券期限:5年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票面利率及面值:本期债券的利率为5.60%;面值为100元/张。
8、起息日:2012年11月5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计息期间内,每年的11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7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5年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2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6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6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即2015年11月5日至2017年11月5日)固定不变。
二、“12科伦01”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科伦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科伦01”的收盘净价为103.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9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科伦01”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1月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5.60%。每手“12科伦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36号
联系人:冯昊、黄新
电话:028-82860678
传真:028-8613251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17楼
联系人:张胜、王桑原
电话:028-86692803
传真:028-86690020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邮箱:xwlai@chinaclear.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