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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方案是否需经债权人审议通过?
    2015-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熊锦秋

      

      海通证券7月8日公告称拟回购股份不超过11.5亿股,并称“本次回购预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备案无异议方可实施”。9月21日海通证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述回购议案获得近100%的投票支持。然而4天后海通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将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回购议案,在获得全部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回购方可实施。有小股东质疑公司“欺骗”,因为公司回购的前提条件已变了。

      上市公司不仅包含股东利益,也包含债权人利益。股东及其资本在公司存续及运营的过程中扮演着主动角色,而债权人难以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处于被动地位,为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我国《公司法》也基本采纳了该三项原则。比如,为维护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注销股份,显然属于“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由于回购相当于向部分股东返还出资,导致上市公司资本和总资产减少,清偿能力降低,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若担心权益可能受损,就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市公司拟回购,在履行公告义务并通知债权人之后,回购议案是否还须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才可实施呢?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55条,存在“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等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这条规定模棱两可,只是要求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没有明确“发行人减资”等事宜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才可实施。从语境来看,似乎无需债权人会议审议多数同意通过、上市公司回购等事项也可实施。

      当然,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对上市公司回购的态度,是上市公司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按照《公司法》,公司回购股份,假若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券,这将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不确定性风险或损失。2012年9月21日宝钢股份首次开始回购,然而在几周后的公司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了《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并获得100%通过;显然,宝钢股份也担心由于回购股份而导致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也有更为谨慎的上市公司,这就是南玻。2012年7月20日南玻公告称要启动B股回购计划;当年8月6日,南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回购方案;不过,当年12月南玻公告称,债权人会议审议了回购议案,但同意比例未达50%,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若公司实施回购将面临债券持有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券的风险,为此将继续与债券持有人沟通;但沟通并没有什么结果,2013年8月6日南玻发布公告称,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B股的决议已到期失效,该回购方案因此自动终止。

      回到海通证券,在其之前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审议下列事项并作出决议,其中第三款事项就是“发行人发生减资时,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结合此前南玻股份在回购时的实例,或许海通证券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意思,也包含要求回购股份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才可实施。这么看来,9月25日海通证券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将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回购议案,是否谈得上“欺骗”就值得商榷了。

      之所以海通证券与小股东等有关各方对回购方案的理解出现争议,关键还是上市公司回购制度还不大完善、不大明确。笔者建议,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有关法律规章中应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未来一年回购比例可能达总股本10%以上的,需经过债权人会议半数以上通过。回购比例在10%以下的无需这项程序,但债权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债券提前清偿权等权力。这可填补一些制度空白、有效保护各方利益。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