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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5-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5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年4月15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因与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豪船舶”)的2艘300尺甲板驳船的建造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发展公司为本案2艘船舶的所有权人,并要求被告交付涉案船舶。此案争议金额约1,000万元。

      2014年12月11日,发展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发展公司对其中1艘甲板驳船享有所有权;②另1艘甲板驳船,由亚豪船舶向第三人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交付;③驳回发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发展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福地房产发生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15日,发展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用由发展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所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四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60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年5月10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豪船舶”)关于2艘未完成的270尺甲板驳船的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提出诉讼,申请解除涉案船舶的合同,并赔偿发展公司损失。此案涉及金额约1,154万元。

      2014年8月11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①解除发展公司与亚豪船舶关于涉案船舶的《合作协议》;②亚豪船舶向发展公司返还船舶建造资金816万元;③亚豪船舶法定代表人童仁华对8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④驳回发展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4年12月3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亚豪船舶亦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具体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福地房产发生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15日,发展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主文;

      2、发展公司和亚豪船舶于2012年2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舜船发12第009号、第010号的两份《合作协议》于2013年12月23日解除;

      3、亚豪船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展公司返还船舶建造资金746万元及相应利息;

      4、童仁华就本判决第三项内容向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发展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所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四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6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法院申请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议案》。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2015年7月31 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明德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终止明德重工重整程序并宣告明德重工破产。

      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明德重工管理人送达的《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草案)”)、《变价方案(草案)书面表决规则》和《表决票》。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对《变价方案(草案)》作出表决意见为:不同意。

      2015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明德重工管理人送达的《关于<变价方案(草案)>表决结果告知书》和《明德重工破产案债权审查通知书》、《明德重工债权表二(供核查)》及其核查意见表等文件。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53)。

      二、进展情况

      经认真核查,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明德重工管理人发送了《关于对明德重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结果及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对明德重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结果及债权审查结果提出了异议。

      目前正在等待明德重工管理人关于该异议的回复,如有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6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扬州舜天顺高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高造船”)根据其股东顺高船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任免决定,委任姜志强为顺高造船董事长。依据顺高造船《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即为法定代表人。

      顺高造船已于近日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志强先生,并取得了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00755882072K。

      其他事项未变。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