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9版)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六)券商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场外券商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网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F、预留印鉴;
G、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E、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网点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E、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2、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公布的规定或说明为准。
(1)开立证券账户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各开户代理网点的说明。
2)已经开立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另行开户。
(2)开立资金账户
在参与本基金场内发售的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3)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申报认购。认购申请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申报,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场内认购本基金所需提交的资料参见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相关说明。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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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三)销售机构
表:基金销售机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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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四)与本基金有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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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