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6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30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地房产”)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地房产返还委托贷款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福地房产发生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判令福地房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借款本金8,569.62万元并支付利息约1,863.89万元、逾期利息(以8,569.6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
2、判令公司对房地产抵押合同项下南京市六合区葛塘新城福润广场1幢第3、4、16-20层在建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福地房产不能清偿该房地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公司对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张从春持有的福地房产20.83%股权、张从华持有的福地房产59.17%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福地房产不能清偿该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南京阅江商贸有限公司、张从华、张从春、张从萍、刘应凤、徐瑾、阎小青对福地房产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本次公告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