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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37版)
    2015-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7版)

      2、位于太原市学府街98号10号楼的房产

      2009年5月27日,发行人以2,567万元最高价拍卖取得位于太原市学府街98号10号楼的两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2,902.86平方米。目前该处房产由发行人太原坞城路证券营业部使用。2009年9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并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树彬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学府街98号10号楼1层建筑面积1,360.01平方米(房产证号00023173)的房产和被执行人宋潇霞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学府街98号10号楼2层建筑面积1,442.85平方米(房产证号00023174)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截至本此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拍卖房产的过户手续仍在办理中。

      3、位于太原市北大街136号的商铺房产

      2014年1月4日,发行人与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4,813,226元人民币购买位于太原市北大街136号第1幢商铺单元1004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516.31平方米。目前该处房产由发行人太原北大街证券营业部使用。

      该处房产已取得并政地国用(2009)第00128号《土地使用权证》、并规许字[2008]第005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规建证新字[2008]第03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1401032010112216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2011)并商房预售字第0076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截至本此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房产的房产证,尚在办理过程中。

      (二)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

      截至本次反馈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共租赁物业102处,全部租赁房产面积为64,748.67平方米,其中19处房产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亦未能同时提供该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存在租赁房产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导致租赁关系不稳定的风险,该类租赁房产面积合计为15,068.13平方米,占全部租赁房产总面积的23.27%,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就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产、租赁关系不稳定风险的租赁房产,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了相应房产对应的发行人分支机构在报告期对应的相关收入总额及营业利润占发行人相应财务指标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一)发行人上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三处房产的购房价款占发行人资产比例较小,且其中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777号万基商务中心的房产和位于太原市学府街98号10号楼的房产,法院已对其归属、过户事宜作出了生效裁判,消除了权属纠纷;位于太原市北大街136号的商铺房产,房产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行人购买该房产的行为合法,各方对此无纠纷争议,因此三处房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存在租赁关系不稳定风险的房产所处分支机构报告期内对应的收入及营业利润占比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随着证券公司电子化非现场交易及轻型营业部的发展趋势,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对实体营业部的依赖程度已逐步下降,营业部端的非现场交易量占总交易量比重已超过90%,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租赁房产均为商业经营性房产,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因此前述租赁关系的不稳定对于公司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问题3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5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或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

      ■

      (二)保荐机构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络搜索公司监管处罚信息,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底稿文件,并通过查阅整改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形式对发行人相关情况及整改措施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针对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或处罚措施,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强化了内控流程。申请人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应事项已经申请人有效、及时整改,不会对本次发行的造成重大影响。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建设 王作维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