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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2015-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2015-05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本行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4日 9 点 3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4日

      至2015年12月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三)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说明事项: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0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上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9项议案,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第1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2、3项议案。

      4、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无需由优先股股东审议,因此,优先股股东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也不出席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

      5、 根据本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行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9项议案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第1项议案中回避表决。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本行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在本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对A股类别股东会议对应议案进行了同样的表决。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将分别在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进行表决。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行网站上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告和通函。

      ■

      (二)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聘请的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15年12月4日8时30分至9时20分。

      (二)登记地点:

      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三)登记方式: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 其他事项

      (一) 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请填妥及签署回执(请见附件2),并于2015年11月14日(星期六)或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行董事会秘书部。

      (二)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郑磊

      电话:8610-66594572

      传真:8610-66594579

      电子邮件:ir@bankofchina.com

      (三)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回执

      附件1: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回执

      ■

      注:1、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 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5年11月14日(星期六)或之前(含当日)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本行董事会秘书部。

      3、 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填写“发言意向及要点”栏,并注明所需时间。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行按登记顺序安排,本行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有机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