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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5-04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在宁波银行大楼召开。公司应出席董事17名,亲自出席董事14名,其中,余伟业董事、孙泽群董事、陈永明董事、陈光华董事、傅建华董事、傅继军董事、贲圣林董事通过电话接入方式出席会议;委托出席董事3名,俞凤英董事委托罗孟波董事表决,徐立勋董事委托陆华裕董事表决,朱建弟董事委托唐思宁董事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陆华裕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时间不足法定期限的程序要求的议案。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时间不少于10日的法定期限要求,并一致认可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议案同意票1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外部审计(评估)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指标限额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冶纸业债权处置方案的议案。

      公司北京分行于2013年5月1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归还借款合计人民币5.5亿元以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并要求中冶纸业、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林业”)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及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已于2014年8月2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公司北京分行胜诉。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中冶纸业应偿还本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5亿元以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公司北京分行对中冶纸业、美利纸业、美利林业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为共同推动中冶纸业金融债权问题的整体解决,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以下解决方案,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在方案基础上与有关当事方达成和解: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集团”)按照中冶纸业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要求,在法院的主导下,将中冶纸业持有的、由诚通集团首轮查封的650万股美利纸业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并将股票处置所得款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司支付,用于抵偿中冶纸业对公司的部分债务,公司剩余部分的债权将统一纳入中冶纸业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组织的银团重组贷款,公司在取得由诚通集团代为支付的股票变现款后解除美利纸业的担保责任;如诚通集团未能按期向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将不免除美利纸业的相关担保责任,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议案同意票1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