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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5-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5-03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15】2号)“关于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导致2014年少计提折旧568.8万元,虚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568.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未就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内幕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十条“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吉林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尽快做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吉林监管局。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