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753 公司简称:东方银星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文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华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正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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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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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货币资金较年初增加24458万元,主要为:收回天仙湖置业的土地转让预付款 15960万元及资金利息 5124万元;收到子公司重庆雅佳置业的股权转让预收款3000万元;
2. 应收账款较年初减少475万元,增长率-45%,其中:关联往来调整减少294万元;收回货款181万元;
3. 预付账款较年初减少15508万元,增长率-86%,主要为:收回天仙湖置业的土地转让款 15960万元;
4. 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减少714万元,增长率-74%,其中:关联往来调整减少292万元
5. 长期股权投资本年增加200万元,为投资深圳市前海永诚一百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0%股权。
6. 应交税费较年初增加505万元,增长率81%,主要为母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计提增加543万元;本期已缴纳66万元;子公司增加应纳税额36万元
7. 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加2645万元,增长率105%,主要为预收了子公司重庆雅佳置业的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
8. 营业外收入本年增加5124万元,为收到天仙湖置业的土地转让预付款的资金利息。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5 年 8 月 4 日,公司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银星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票 2678.5 万股转让给东鑫公司。2015 年 8 月 13 日,公司股东华宝信托、重庆赛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天祥商贸有限公司、许翠芹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华宝信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6,400,104 股、赛尼置业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2,800,000 股、天祥商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1,503,195 股、许翠芹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911,500 股转让给东鑫公司,转让完成后,东鑫公司持有本公司 38,399,7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9%。2015 年 8 月 28 日东鑫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东方银星 200 股股份,增持后东鑫公司持有东方银星股份 38,399,999 股,占东方银星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999%,增持后东鑫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2015 年 8 月 21 日公司与天仙湖置业签署了《关于终止土地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简称“《终止协议》”),终止了公司向天仙湖置业购买 16 宗土地的事项。按照《终止协议》约定,天仙湖置业在签署协议后七个工作日之内返还公司预付的土地购买款项 159,604,200 元并同时向公司支付资金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从公司支付该土地转让款之日起至返还土地转让款之日止。 《终止协议》签署后,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收到天仙湖置业返还的土地转让预付款 159,604,200 元,资金利息 51,247,945.27元,合计 210,852,145.27 元。 至此,天仙湖置业已按照《终止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应返还土地款及全部资金利息,公司与天仙湖置业就前述土地转让事宜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清。
3、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与谢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全部雅佳置业 60%股权作价 3800 万元出售给谢勇先生。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将获得约 679 万元收益。该事项经公司2015年9月24日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已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谢勇先生预付的 3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由于本公司持有的雅佳置业 60%股权已被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司法查封,暂不能办理相关股权的过户手续。公司正在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协商争取早日解除司法查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4、2015年9月6日,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将本公司列为被告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所有决议,2015年10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法院尚未宣布审理结果,该起诉讼暂不会对公司损益造成负面影响。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胜
日期 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