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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5-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69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4日起连续停牌。

      2015年10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临时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21日开市起复牌。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70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3日以电话、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在公司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虞兔良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孟荣芳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因本方案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不超过9,001.32万股(含)。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4、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其中,虞兔良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除虞兔良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5、认购方式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6、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经2014年度现金分红除息调整后的90%,即不低于15.1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虞兔良先生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股份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股份认购价格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7、限售期

      虞兔良先生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8、上市地点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36,100万元人民币(含),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按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1)收购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各51%的股权;

      (2)珠宝“互联网+”综合平台项目。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投资上述项目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本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11、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6151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为支持公司的长期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拟认购不低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并与公司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认购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对该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振国、沈振兴、柳方纯关于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及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虞兔良、虞阿五、尹阿庚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2、批准与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批准与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与合约;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募集资金投资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所有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8、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尚有部分事项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待相关事项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71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3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虞初良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不超过9,001.32万股(含)。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其中,虞兔良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除虞兔良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认购方式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经2014年度现金分红除息调整后的90%,即不低于15.12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虞兔良先生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股份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股份认购价格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限售期

      虞兔良先生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上市地点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36,100万元人民币(含),扣除发行费用之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按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1)收购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各51%的股权;

      (2)珠宝“互联网+”综合平台项目。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投资上述项目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本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6151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的长期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将认购不低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并与公司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认购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已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对该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振国、沈振兴、柳方纯关于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及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2、批准与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批准与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与合约;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募集资金投资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所有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8、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72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或者“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1.32万股(含)股票,发行底价为15.12元/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公司实际控制人虞阿五、虞兔良父子通过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和永盛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公司51.76%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2015年10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签署<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四)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交易尚需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虞兔良基本信息

      ■

      (二)虞兔良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虞兔良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阿五、虞兔良父子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包括公司、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投资、携程贸易等五家公司及其参控股子公司,具体如下:

      ■

      除公司外,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投资、携程贸易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三)虞兔良先生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除上述虞兔良、虞阿五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外,虞兔良先生投资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主要为日月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参控子公司、绍兴柯桥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注:绍兴柯桥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虞兔良和尹美娟(虞兔良之配偶)。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

      虞兔良先生已于2015年10月19日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虞兔良先生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经2014年度现金分红除息调整后的90%,具体计算方法为:

      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014年度每股现金分红)×90%=15.12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四、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明牌珠宝

      乙方:虞兔良

      签订时间:2015年10月19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1、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经2014年度现金分红除息调整后的90%,即不低于15.12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甲方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乙方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股份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股份认购价格相同。

      2、认购方式: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3、认购数额: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

      4、支付方式: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甲方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账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所认购股票登记至乙方的股票账户上。

      5、限售期: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除权除息的处理: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乙方认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合同;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合同;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违约责任

      1、如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或者由于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所做声明、保证和承诺有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3%。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虞兔良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使本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而不参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但是上述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导致本公司高管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公司将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开发新的珠宝产品种类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销售渠道将更加多元化,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知名度,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本次拟以现金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表明了其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将审议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及相关协议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及相关协议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经2014年度现金分红除息调整后的90%。

      发行价格除权除息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股份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股份认购价格相同,且其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将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股份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本次认购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虞阿五、虞兔良、尹阿庚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73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1.32万股(含)A股普通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兔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其中,虞兔良先生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除虞兔良先生外,其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本次认购的全体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虞兔良基本信息

      ■

      (二)虞兔良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虞兔良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虞阿五、虞兔良父子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包括公司、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投资、携程贸易等五家公司及其参控股子公司,具体如下:

      ■

      除公司外,日月集团、永盛国际、日月投资、携程贸易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三)虞兔良先生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除上述虞兔良、虞阿五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外,虞兔良先生投资的其他主要关联企业主要为日月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参控子公司、绍兴柯桥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注:绍兴柯桥明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虞兔良和尹美娟(虞兔良之配偶)。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明牌珠宝

      乙方:虞兔良

      签订时间:2015年10月19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1、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经2014年度现金分红除息调整后的90%,即不低于15.12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甲方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乙方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其认购股份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股份认购价格相同。

      2、认购方式: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3、认购数额: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

      4、支付方式: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甲方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账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所认购股票登记至乙方的股票账户上。

      5、限售期: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除权除息的处理: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乙方认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合同;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合同;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违约责任

      1、如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或者由于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所做声明、保证和承诺有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3%。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74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拟用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

      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

      和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

      且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拟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待上述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收购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51%股权和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51%股权。经各方预估,标的公司的预估价值为6亿元,则标的股权的预估价值为3.06亿元;各方同意,标的股权的最终作价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并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3、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交易完成后面临的风险有:矿业权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的风险、标的公司净利润为负的风险等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8日,公司与转让方签订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振国、沈振兴、柳方纯关于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及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公司用现金方式购买转让方拥有的天泰公司和金山公司各51%股权,该标的股权具体包括:沈振国持有的天泰公司42.50%股权、沈振兴持有的金山公司42.50%股权、柳方纯持有的天泰公司8.50%股权及金山公司8.50%股权。

      投资金额:人民币3.06亿元;

      资金来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分别持有天泰公司和金山公司各51%股权,天泰公司和金山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振国、沈振兴、柳方纯关于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及且末县金山玉器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收购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如下审批和备案程序:待审计和评估工作完成后,届时本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

      (二)标的公司矿产权最近三年权属变更情况

      1、肃拉穆玉石矿

      2012年11月30日,巴州国土资源局和天泰公司签订了《巴州采矿权挂牌出让合同》(编号:12016号),天泰公司从巴州国土资源局受让肃拉穆玉石矿采矿权,天泰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该采矿权的受让资格,拍卖的成交价格为8,200万元,相关款项已于签订出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该矿产权的出让时限为2012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9日。

      2、塔什萨依沟东玉石矿

      200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金山公司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金山公司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让塔什萨依沟东玉石矿的采矿权,受让价格为7.92万元,该款项已全部付清。

      3、塔什萨依沟玉石矿

      2008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金山公司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金山公司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让塔什萨依沟玉石矿的采矿权,受让价格为16.11万元,该款项已全部付清。

      (三)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1、天泰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天泰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

      截至本公告日,天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振国。

      2、金山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天泰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

      截至本公告日,金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沈振兴。

      (四)主营业务情况

      天泰公司和金山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的开发,均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采矿资质、安全生产资质。其中,天泰公司拥有肃拉穆玉石矿的采矿权,金山公司拥有塔什萨依沟东玉石矿和塔什萨依沟玉石矿的采矿权,该三处矿区均以玉石为主要矿产,根据初步勘探,具有一定的资源储量。

      (五)主要资产权属情况

      天泰公司和金山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主要资产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主要为应收款项及存货;固定资产主要为勘探设备、开采设备、运输设备等。

      (六)标的公司采矿权相关信息情况

      1、采矿权证信息

      ■

      2、矿山资源储量

      根据深圳市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出具的《若羌天泰矿业有限公司且末县肃拉穆玉石矿2014年度动态监测情况说明》,以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对《新疆且末塔什萨依沟东玉石矿2014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核查意见(巴国土资储核[2015]088号),《新疆且末塔什萨依沟玉石矿2014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核查意见(巴国土资储核[2015]089号),标的公司所拥有的矿山资源储备情况如下:

      ■

      3、上市公司取得矿产权的方式

      本公司将通过受让标的公司51%股权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所拥有的矿产权与受让股权比例相对应的权利。

      (七)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金山公司最近2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天泰公司最近2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从上述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15年9月30日,标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均为负。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较小,公司运营主要依靠大量股东借款,导致标的公司负债较高,所有者权益为负。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转让方承诺在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将通过增资等方式解决标的公司的股东借款。

      从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最近两年一期,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均为负。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较高。特请投资者注意标的公司净利润为负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天泰公司和金山公司的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等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届时本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公告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由于本公告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是未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数据,故提醒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数据与审计后数据差异较大的风险。

      (八)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阶段,公司正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最终估值结果将以资产评估机构的最终评估报告为准。

      (九)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或抵押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转让方承诺,截至《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或抵押情况。公司将在本公告日之后,对标的公司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时,关注该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十)矿业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本次交易转让方承诺,截至《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公司将在本公告日之后,对标的公司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时,关注该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十一)矿产资源开采相关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1、环保审批情况

      2013年8月31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对<且末县肃拉穆玉石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巴国土资地环审发[2013]13号),认为天泰公司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专家审议的人员资格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下转B2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