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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八号楼A座25层)
(面向公众投资者)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投资者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署《股票质押担保协议》及同意清华控股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受托人签署《担保及信托协议》、办理或解除担保及信托等有关事项,同意由受托管理人担任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担保及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人,并同意接受《股票质押担保协议》及《担保及信托协议》所约定的所有内容且无任何异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三节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本次债券发行上市
本公司主体评级为AAA,本次债券评级为AAA;本公司截至2015年6月末的净资产为5,689,411.74万元(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本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6,509.01万元(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本次债券发行上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债券均有一定不同,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适用性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次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三、上市后的交易流通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积极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交所上市,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同时,在本次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牌的,上交所可视情况对本次债券进行停牌,或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上交所可视情况对本次债券进行停牌。
因此,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在购买本次债券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流通无法立即出售本次债券,或者由于上市流通后交易不活跃甚至出现无法持续成交的情况,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其希望出售的本次债券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四、可交换债券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债券的收益受换股价格、标的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前述可交换债券产品条款相关的收益不确定影响因素有:1、持有期间获取利息,持有至到期被发行人以到期赎回价格赎回而获取的赎回收益,或在存续期内被发行人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赎回而获取的赎回收益;2、当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高于换股价时,通过交换股票获取二级市场价格与换股价之间差价;3、其他可能的收益波动情形。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收益可能会出现较大不确定性,有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五、存在换股期内可能无法换股的风险
1、换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低于换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换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股票价格低于换股价格,若投资者在标的股票价格低于换股价格时选择换股,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换股价格之间的价差,产生投资损失。
2、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导致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
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换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可交换债券:(1)换股期内股票价格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含120%);(2)当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未换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本次可交换债券发生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
3、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公司办公会批准的风险
本次可交换债券设置了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即在本次可交换债券换股期内,当标的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90%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修正后的换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公司办公会决议生效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发行人公司办公会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因此可能存在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公司办公会批准的风险。
4、因标的股票重大事项导致暂停换股时间超过债券存续期的风险
标的股票因重大事项停牌的,可交换债券应当暂停转让并暂停换股;若暂停换股时间超过本次可交换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将提出公平合理的处置方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实施,但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或流动性风险。
5、出现预备交换股票不足的风险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信托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司法冻结、划扣或其他权利瑕疵,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本次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从而使的投资者无法实现换股的风险。
六、存在担保及信托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本次债券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并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债券的担保物。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债券采用股票质押担保及信托形式,清华控股将其合法拥有的122,000,000股国金证券A股股票(股票代码为:600109.SH)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并依法办理了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以保障本次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和本次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的标的股票在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相对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担保倍数将达到约1.65倍,符合规定。
在债券存续期内,若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从而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本公司将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此外,由于标的股票及其孳息属于信托财产,除《信托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得被冻结、扣划。尽管如此,一旦标的股票发生《信托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司法扣划或权属瑕疵,债券受托管理人则有权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鉴于存在以上担保及信托措施,当本公司无法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时,可为本次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一定保障。但由于受到经济周期、调控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不排除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的标的股票价格短期内出现大幅下跌导致标的股票的市值无法实现对本次债券本金的超额担保或补充措施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形,而该等情形可能影响到上述担保及信托措施对本次债券本息清偿的最终保障效果。
有关本次可交换债券担保及信托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募集说明书摘要“第四节 担保及信托事项”。
七、评级结果及跟踪评级安排
本次债券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本次债券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次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资信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其网站(www.ccxr.com.cn)予以公告。发行人亦将通过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将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查询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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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募集说明书摘要中相关财务数据及其指标一般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可能导致部分数据之和与合计数的尾数有微小差异,但不影响募集说明书摘要阅读,特此说明。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singhua Holdings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徐井宏
设立日期:1992年8月26日
公司住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八号楼(科技大厦)A座25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伍亿元(2,500,000,000.00元)
实缴资本:人民币贰拾伍亿元(2,500,000,00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0455517
组织机构代码:1019856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景丽
电 话:010-8215 0088
传 真:010-8215 0099
邮政编码:100084
网 址:www.thholding.com.cn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公司经营范围:(一)许可经营项目:医疗器械经营(Ⅲ类:植入器材;植入性人工器官;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介入器材;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Ⅱ类: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毒品、腐蚀品。(二)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实业投资及管理;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的策划;科技、经济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及人员培训;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的销售;进出口业务。
公司负责权限内国有资本、股权的经营和管理,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技术信息咨询等。目前,公司经营性资产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能源环保、生命健康、科学技术与知识服务和资产管理等领域。
(二)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1、本公司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于2014年10月30日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清华大学经资委2014年第4次会议讨论于2014年11月17日清经决字14第08号作出同意决定。
2、2015年4月16日,教育部教财司函[2015]221号《批转<财政部关于批复同意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函>的通知》批转财政部财资函[2015]22号批复,同意清华控股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3、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21号”文核准本次债券公开发行。
(三)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可交换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3、发行对象及向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4、发行方式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一次发行。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6、票面利率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
7、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首日起三年。
8、计息方式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利息。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额=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债券发行首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交换成国金证券A股股票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担保方式
公司以其持有的122,000,000股国金证券无限售A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为本次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用以担保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用于设置担保的国金证券A股股票数额不超过公司持有的国金证券A股股票的50%。
11、追加补偿机制
公司由于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国金证券A股股票发生配股、转增股本、派送股利、派送现金股利、换股价格向下修正)等原因,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同时就该等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公司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触发该事项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将持有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或者由公司作出其他补救安排。
12、换股期限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13、换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初始换股价格为16.88元/股,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国金证券A股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换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之后,当国金证券A股股票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国金证券A股股票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换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换股价。
当国金证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换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相关事宜,并于公告中载明换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换股期间(如需)。当换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股申请日或之后,交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换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换股价格执行。
当国金证券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换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换股价格。有关换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4、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国金证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90%时,由公司办公会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
修正后的换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公司办公会决议生效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换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办公会决定向下修正换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相关事宜,并于公告中载明换股价格修正生效日、修正办法、暂停换股期间(如需)、可用于换股的股份不足的解决方案等。
从换股价格修正生效日开始,恢复换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换股价格。若换股价格修正生效日为换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换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换股价格执行。
15、换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内申请换股时,换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换股当日有效的换股价。
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必须是整数股。换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部分,公司将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换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 /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换股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6、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换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由公司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
①换股期内股票价格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含120%);
②当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未换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7、回售条款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到期前6个月内,当国金证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80%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换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换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换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换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到期前6个月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债券持有人未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8、换股年度的股利归属
换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
19、起息日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6日。
20、兑付日
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为中德证券。
23、承销方式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拟将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部分公司债务,优化公司财务结构。
25、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将为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使用,对募集资金运用进行集中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6、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27、新质押式回购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8、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发行公告刊登日:2015年10月22日
2、发行首日:2015年10月26日
3、预计发行期限: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8日
4、网上申购日:2015年10月26日
5、网下发行期限: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8日
6、发行结束日:2015年10月28日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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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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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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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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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机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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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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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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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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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下转B6版)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