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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规范券商
    与公司协议解除持续督导行为
    2015-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颜剑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颜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昨日发布新规,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受到进一步规范。今起,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协商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挂牌公司应与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分别签订终止协议和新的持续督导协议,并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也适用该规则。

      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实施的新规,包括经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下称《操作指南》),和《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下称《审核要点》),后者是在总结前期审核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发布。

      《操作指南》和《审核要点》对前述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上述两个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

      根据《操作指南》,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挂牌公司须与原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并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并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举意在防止材料受理后可能存在的一方反悔的风险,规范材料提交行为。

      与此同时,《操作指南》将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

      另外,同步发布的《审核要点》就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说明报告及相关文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过程中关注的要点做了说明。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须按照《审核要点》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制作相关材料。

      上述负责人表示,全国股转公司还将不断总结工作实践,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持续丰富和完善相关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