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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性规则到底该趋严还是趋宽
    2015-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书怀

      □张书怀

      

      在分析总结今年6月以后的股市“异常波动”的原因和教训时,越来越多的分析把落脚点放在了相关制度建设上。比如,有分析人士建议修订、增补相关规章,尽力堵塞制度漏洞、完善法律法规,这当然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但有的人提出,既然“异常波动”是杠杆资金引起的,那就应当大幅提高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进入的条件。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对一些投资领域和投资产品,根据风险大小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这叫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自2010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管理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比如,股指期货的适当性规定是三有:有资金、有知识、有经验。具体门槛是,投资人须有50万元的可用资金;具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有一定数量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记录或一定时期内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依照融资融券新修订的2015年版实施细则,要求投资人从事证券时间半年以上,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50万元以上。对新三板自然人,要拥有资金300万元。创业板要求自然人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交易经验,还需签一份风险揭示书;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除签一份风险揭示书外,还要另外签署一份“特别声明”。我国的这些投资人适当性管理条件,与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的标准比较起来,无疑是最严格的。因此,在现在的基础上再提高进入门槛是不合适的。

      除了这个原因外,笔者对此还想谈两点认识。

      第一,证券市场的投资人适当性制度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保护措施。人的能力是从实践中锻炼出来的,所谓“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不下深海,焉获龙珠”。人类社会就是从大风大浪中走过来的。西方学者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的社会是风险社会,人类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风险主要不是来源于自然界,而是来源于人类自身,正是科学的快速进步和各种创新打开了风险的大门。如股市和股市的衍生品就是人类自身制造出来的风险,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货危机,本质上是信息革命导致的供货便利化。但是,不论是自然界的风险还是人类自身创造出的各类风险,“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如果不走近风险,不接触风险,把投资人牢牢圈在风险之外,他们又如何认识风险、学会辨别风险,进而战胜风险呢?

      第二,准确地落实适当性制度并不容易。适当性制度的核心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评估投资产品,按其风险大小逐一分类;另一个是评估投资者,按他们各自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分类,目的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很显然,因为有各类具体指标,对各类投资产品的风险分类还相对容易些,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就很不容易了。现在的分类都是将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非机构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不设适当性门槛或设得很低,对非机构投资者则设高门槛。这样的做法,本身就难言公平。更别说对非机构投资者评估主要是根据资金多少,有的再加上入市时间长短,将这两条视作风险承受能力的标志,深究起来,是多么勉强。就拿沪深股市的中小投资者群体来说,其中就有一批有多年历练的精英,市场嗅觉非常灵敏,但他们的资金未必就很多,也有入市起点高、知识储备充分的投资者很快进入了高手的行列。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总趋势上不应再进一步严格,而应考虑逐步放宽。对刚入市的又金融知识储备不足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严一点,入市两年以上就应放宽。此外,还应确立这样的原则,如果投资者执意要进,在“把原则讲透、风险讲够”,并在签订一定手续比如“特别声明”之后,就可以放行。世界上需要敢冒风险的人,没有敢冒风险的人,社会就不能前进。在严格把控风险的前提下,我们应当有一点鼓励“冒”的精神。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