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6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明”)的合作业务,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江苏瑞明签发了金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前述1200万元商票的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0日。
其后,江苏瑞明在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融资时向该行质押了公司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由于该商业承兑汇票现已到期,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近日向公司提示付款。目前,公司正在审慎地研判该商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并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力争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上述逾期商业承兑汇票。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因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尚未有定论,故本次公告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6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7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债权债务纠纷以担保人季风华和程建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完成了对季风华和程建华分别持有的652.15万元(即6.5%)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综艺”)股权的查封。
在公司对上述季风华持有的南通综艺的股权的查封顺位之前,存在债权人霍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申请的查封,查封金额1.54亿元。
在公司获悉霍起向辽宁省高院就查封的季风华持有的652.15万元(即6.5%)南通综艺股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辽宁省高院拟以评估价11,146.53万元拍卖该股权后,公司于2015年5月就该事项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及当面异议,并要求暂停拍卖。但辽宁省高院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司做出同意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其后,公司经查询发现,季风华持有的652.15万元(即6.5%)的南通综艺股权拍卖竞价状态处于“竞价完成阶段”,价格为11,146.53万元。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2015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执行申诉案立案审查。
以上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03)。
二、进展情况
201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舜天船舶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如有相关进展,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