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5-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5-079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10月21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裁定内容中称:本院)送达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藏法民二终字第23号﹞,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上诉人胡波、胡彪为与被上诉人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集团”)及原审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旅游公司”)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拉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因素,被上诉人国风集团在原审申请追加西藏旅游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获原审法院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胡波、胡彪称被上诉人国风集团所主张的赔偿约为4800万元,没有充分依据,本案原审法院级别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胡波、胡彪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