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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5-077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发行的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品种、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中水01”(代码:122193);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中水02”(代码:122194)。

      (四)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5.03%,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5.20%,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69号文核准。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7年期品种“12中水01”的起息日为2012年10月29日,在该品种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0月2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10年期品种“12中水02”的起息日为2012年10月29日,在该品种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0月29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12中水01”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10年期品种“12中水02”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12中水01”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9日;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12中水02”的付息日为2013年到2022年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担保情况: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十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5.03%,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20%。每手“12中水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0.24元;每手“12中水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1.60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8日。

      (二)本次兑息日:2015年10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中水01”和“12中水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2015年10月27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中水01”、“12中水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5年10月28日收市时持有“12中水01”、“12中水02”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请截至2015年10月28日收市时持有“12中水01”、“12中水02”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5年11月4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传真:010-5838253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417室

      邮编:100048

      联系人:高昱

      电话:010-58368887

      信封上请注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资料”。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于2015年11月4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中水01纳税款”、“12中水02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

      账户号码:11001019500053013337

      账户名称: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昱

      电话:010-58368887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5年11月4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 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志勇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联系人:高昱

      电话: 010-58368887

      传真: 010-58382536

      邮编:100048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联系人:韩志达、魏瑨

      电话: 010-59312934

      传真: 010-59312989

      邮编:100033

      (三)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于宏刚、白罡

      电话: 010-85130690

      传真: 010-65185227

      邮编:100010

      (四)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王迪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59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93、122194,债券简称:12中水01、12中水02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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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请于2015年11月4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10-58382536,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