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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其摘要修订的提示性公告
    2015-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编号:2015-093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其摘要修订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出具的《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沈培今于2015年10月23日对《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并聘请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培今收购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沈培今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的《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应取消。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4日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沈培今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海潮路33号8层612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1号楼2506室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财务顾问

      ■

      日期:二零一五年十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沈培今在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拜克”、“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升华拜克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因收购人拟取得升华拜克向其定向发行的新股而导致的。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升华拜克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升华拜克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相关条款。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沈培今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次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次收购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二、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

      沈培今自2007年11月起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裁,自2011年5月起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

      三、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升华拜克外,沈培今投资的其他下属企业情况如下:

      ■

      注: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100.00%股份。

      四、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沈培今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沈培今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收购人沈培今本次对升华拜克的收购,系看好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的发展前景与盈利能力,而认购升华拜克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炎龙科技100%股权,迅速切入游戏行业,逐步实现战略转型,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提升,综合实力及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二、关于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里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收购人若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未来12个月里没有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沈培今持有升华拜克164,247,445股,持股比例为15.00%。本次拟向沈培今发行股份数量为373,134,328股,发行前后升华拜克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升华拜克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鲁剑、李练及西藏炎龙持有的炎龙科技100%股权。

      同时,升华拜克拟向沈培今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73,134,328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5年10月19日,升华拜克与沈培今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二)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及股份认购

      1、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沈培今。

      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配套融资升华拜克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性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沈培今认购的配套融资金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总价格的100%,全部由沈培今认购。最终认购金额将由升华拜克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02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升华拜克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到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P+n)或资本公积;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P项同时进行:公积转增;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同时进行:公积转增股本。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5、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按照4.02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沈培今认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373,134,328股。若发行价格根据协议约定发生调整,则本次配套融资升华拜克发行股份的总数量及沈培今认购股份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沈培今最终的认购数量将由升华拜克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股票锁定期:沈培今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沈培今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配套融资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锁定期限届满后,沈培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三)股份认购价款支付及验资

      1、支付方式:自收到升华拜克关于本协议生效条件均获满足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沈培今应将全部认购价款以一次性转账方式划入升华拜克就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升华拜克应将指定账户详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沈培今。

      2、验资:在收到沈培今支付的认购价款后,升华拜克应当及时委托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所募集的全部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交割和交割后续事宜

      1、交割:双方同意,在沈培今依约定向升华拜克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并经验资后,升华拜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沈培今发行新增股份。升华拜克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新增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沈培今合法开立的各自A股股票账户名下即视为交割的完成,完成该等登记当日即为新增股份交割日。

      2、交割完成后,沈培今成为新增股份的所有人,享有或承担作为升华拜克股东的权利或义务。

      3、本次发行完成后,沈培今按其对升华拜克的持股比例,与升华拜克其他股东共同享有升华拜克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五)募集资金用途

      1、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将依法严格根据升华拜克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应决议执行(升华拜克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2、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出有关变更升华拜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任何动议。

      (六)税费和费用

      双方应当各自支付其为发行或认购新增股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准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费用。本次发行或认购新增股份有关的印花税、公证费和行政收费,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本次协议生效后,除非因沈培今主体资格未被有权机关批准而不再参与本次发行的原因外,沈培今因任何其他原因未参与本次发行的,应向升华拜克支付认购金额10%的违约金。

      2、因沈培今主体资格未被有权机关批准导致本协议不能适当履行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3、如因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声明和保证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他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他专家费用),则违约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一方。

      4、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八)协议生效及变更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且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升华拜克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配套融资相关事宜;

      2、升华拜克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配套融资相关事宜;

      3、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四、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收购人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沈培今持有升华拜克164,247,445股,持股比例为15.00%。收购人现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二)收购人本次认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沈培今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限届满后,沈培今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对本报告书内容及本次资产重组之申请文件分别出具了相应的声明。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庄远超周一帆

      财务顾问协办人:

      郭婷婷杨焱皞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余庆生

      内核负责人:

      余庆生

      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

      胡旭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律师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职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齐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李金全

      经办律师:

      张军王跃华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