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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0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0日以专人派送、口头通知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每位董事。会议应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分别是李卫东、马炜、马峰、陈晓非、卢婕,独立董事张文君、林志、益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实现长远战略目标,本公司与恒天金石(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恒天金石”)发起设立了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产业基金”),产业基金首期规模为30亿元人民币。

      关联方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财富”)将以货币方式出资50000万元认购产业基金的5亿元份额,享受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恒天财富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3%。详见“2015-106关于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马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需经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允许关联方作为合伙人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份额的议案》

      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首期规模为30亿元人民币。产业基金的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恒天金石,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为本公司。截至目前,恒天财富拟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认购产业基金的5亿元份额,产业基金尚余15亿元的份额。

      恒天金石正在与其他的潜在出资方洽谈,且不排除出资方与上市公司或恒天金石涉及关联关系。为提高产业基金的运作效率,加快产业基金剩余份额的募集速度,如果后续确定的出资方与上市公司或恒天金石涉及关联关系,则本公司允许关联方作为合伙人认购产业基金的剩余份额,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马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需经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11月11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关于允许关联方作为合伙人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份额的议案》两项关联交易议案,股权登记日为11月5日,详见“2015-10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06

      关于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10月13日,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财富”)拟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加入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以货币方式出资50000万元,并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本公司”)及恒天金石(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签署了《入伙协议》及《合伙协议》。

      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聚信”)已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协议受让本公司A股股份总计3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94%,其中26000万股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因恒天财富与恒天聚信实际控制人相同,恒天财富认购产业基金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参会的8名董事中,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马炜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前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审阅予以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恒天聚信将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89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嘉铭中心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110229013587367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22956952241X

      经营范围:对所投资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经营及财务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恒天财富股东结构如下:

      ■

      解直锟间接控制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祥泰源控股有限公司,从而间接控制恒天财富,为恒天财富的实际控制人。

      2、恒天财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产业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恒天金石,股权结构如下:

      ■

      解直锟间接控制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青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从而间接控制恒天金石,为恒天金石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恒天财富与恒天金石的实际控制人相同。

      恒天聚信已与本公司控股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协议受让本公司A股股份总计3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94%,目前已办理完毕其中26000万股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因此,恒天聚信作为持有中银绒业5%以上股份的其他组织,为中银绒业关联法人。

      中银绒业为产业基金劣后级合伙人,恒天财富作为中银绒业关联法人,认购产业基金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9日本公司发布了“2015-72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并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了“2015-8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对本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由于当时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及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尚未确定,公告中对除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及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尽披露。

      本次关联方恒天财富与其他合伙人签署《入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认购产业基金的50000万元份额。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方恒天财富以货币方式出资50000万元,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签署《入伙协议》及《合伙协议》,遵循《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年10月13日,恒天财富与本公司、恒天金石共同签署了《入伙协议》及《合伙协议》,恒天财富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产业基金。

      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享有作为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合伙协议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并有权获取和查阅企业管理与运用的相关资料;

      2.督促普通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

      3.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事务行使表决权;

      4.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

      2.保证其合伙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3.保证其理解参与本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其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团队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其已仔细阅读合伙协议并理解合伙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4.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5.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6.按《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企业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7.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了上述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相比,主要是在产业基金根据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进行利润分配时,优先于产业基金的其他合伙人根据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获得收益。

      本次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以货币方式出资50000万元,享受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此次恒天财富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3%。

      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产业基金的中间级有限合伙人 。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或高层人事变动等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产业基金的设立与公司长期战略契合,基金的运作有望与公司主业形成良性互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借助产业基金的运作,可以缓解公司在原料储备中的大量的资金需求压力,保障公司原料需求,为公司产成品的销售提供原材料保障。同时,双方合作能够依靠各自在贸易行业和资本领域的优势增强公司主营业务,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公司的长远战略目标。

      本次恒天财富认购产业基金份额,使产业基金的资金实力加大,进一步降低了产业基金募集不到位的风险。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次交易前,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未与上述关联人发生过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予以认可,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协议依据市场化原则协商订立,合同内容对双方公平合理、互利互惠,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恒天财富相关背景资料、签署的入伙协议、合伙协议,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交易背景,经核查后认为:

      1、恒天财富认购产业基金份额,降低了产业基金募集不到位的风险。现产业基金尚余15亿元的份额,建议加快产业基金剩余份额的募集速度,提高产业基金的运作效率。

      2、恒天财富认购产业基金份额及允许关联方作为合伙人认购产业基金剩余份额的关联交易事项,中银绒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业经中银绒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尚需2015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3、产业基金相关各方要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产业基金。

      4、提请中银绒业在产业基金及其下属企业运营过程中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方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恒天财富认购产业基金份额的交易事项及后续涉及允许关联方参与产业基金剩余份额认购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合伙协议》;

      4、《入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0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20日以专人派送方式发送到每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生明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马生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经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允许关联方作为合伙人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份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马生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经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监事马生明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0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5年10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15:00至2015年1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出席会议对象: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

      (1)截止2015年11月5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6、现场会议地点: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议题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允许关联方作为合伙人认购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剩余份额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议案内容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详细披露,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二)登记时间:

      2015年11月10日(星期三)8:30-12:00;13:00-17:00

      2015年11月11日(星期四)8:30-12:00;13:00-14:0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联系地址: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750400

      联系电话:0951-4038950-8934

      传 真:0951-4519290

      联 系 人:陈晓非 徐金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82

      2、投票简称:中绒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9:30—11:30;13:00—15: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一。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如下表: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15:00至2015年1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服务密码激活指令发出后5分钟既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投票注意事项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本次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如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总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5、投票结果查询。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营业部查询投票结果;通过互联网投票的,投资者可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点后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的结果。

      五、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投票系统如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参加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一、 会议通知中列明议案的表决意见

      ■

      二、若会议有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而本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三、若受托人认为本人授权不明晰,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相关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2015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与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聚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绒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60,000,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恒天聚信,占上市公司总股权比例的19.9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绒集团持有本公司515,940,4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权比例的28.58%,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详细内容请见刊登于2015年10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5-9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公告。)

      今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中绒集团已于2015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中的260,000,000股份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尚有100,000,000股份转让手续未办理完毕。

      截止公告日,本次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1,805,043,279股,中绒集团持有本公司615,940,44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4.12%,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0%;限售流通股444,444,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中绒集团共计质押585,294,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3%。

      恒天聚信持有本公司流通股260,00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40%,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1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报补充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现将公司2014年报相关进行补充说明及更正如下:

      1、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变更执行后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料公司”)存货中原绒、水洗绒的计价方法原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为使成本核算更加精细化,原料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原料公司的原绒、水洗绒的成本结转核算方法由按品种进行加权平均法变更为分批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因该项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对报表的影响金额无法合理估计,故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因原料公司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变更已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考虑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只是原料公司的存货结转方法进行了变更,股份公司的存货结转方法并未进行变更,且该项变更对报表的影响金额无法合理估计。公司将在今后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2、在建工程资金来源披露不完整;

      在建工程中生态纺织园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募投、借款和自筹三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资金来源披露为“其他”,主要是工作人员在录入交易所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时,按照系统设置的三个选项“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其它”,选了“其它”,而在随后生成年度报告时未作补充修改,也未在校对时发现修订。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检查复核,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3、报表科目列示有错误。

      1)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预付账款中包含预付工程款和设备款等,预付工程款已不符合新准则的流动资产定义

      公司预付账款中包含预付工程款和设备款等,在报表列报时主要考虑公司预付的工程款和设备款将在一个正常的营业周期内可以完成交易,所以仍放在预付账款内按流动资产进行列报。

      2)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交税费负数未重分类到其他非流动资产

      公司应交税费负数较大,主要是近几年公司投建项目较多,支付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导致期末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5号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应交税费应根据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对于增值税待抵扣税额在列报时根据其流动性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示,但正式稿将此要求删除,因考虑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项列报未明确规定,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而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所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根据“应交税费”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交税费负数未重分类到“其他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仍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报。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