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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16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根据发售实际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各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代销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登记机构将于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投资者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14、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正式公告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 年10 月24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8、有关销售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6326)或当地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1、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以1.00元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2、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代码:001960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九)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包括:华福证券;

      2、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联系方式以及销售网点名录见本公告“九、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代销机构”,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5年10 月2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

      (三)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1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10% ÷(1+0.10%)=49.95元

      净认购金额=50,000-49.95=49,950.05元

      认购份额=(49,950.05+5)÷ 1.00=49,955.0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955.05份。

      (五)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代销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周末、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华福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帐户开户手续。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柜台、电话、磁卡自助、热自助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福证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周末、节假日不受理)。

      1、事先在华福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帐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两联,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5)填写开户合同书。

      2、如果已有资金帐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华福证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华福证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

      5、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募集失败: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2亿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发售费用

      本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如果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份额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经以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停止发售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的备案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九、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8

      联系人:姚媛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亿元人民币

      (三)登记机构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8

      联系人:姚媛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四)代销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全国热线:400-88-96326)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