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玉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正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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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根据重组协议并假设在上年同期已完成重组编制上年同期财务报告,调整前数据为上市公司在重组前的相关数据。另母公司除持有的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外,其他资产、负债将根据重组协议全部置出,所以该部分资产不在本报告合并范围内。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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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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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报告期公司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1. 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上下立足整体上市的新形势,克难奋进,狠抓业绩,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内外部困难形势互相交织,特别是由于能源产业主动收缩,收入锐减,利润亏损,使得集团总体业绩增长继续放缓。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0.68亿元,同比下降16.12%,其中房地产主业保持平稳发展,实现收入556.63亿元,同比增长3.21%;能源产业主动收缩业务规模,实现收入428.92亿元,同比减少50.22%;建筑产业实现收入250.08亿元,同比增长71.74%;汽车产业实现收入69.26亿元,同比增长25.38%。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43亿元,同比增长12.02% ,其中房地产主业利润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金融产业利润同比大幅增长,建筑产业利润保持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能源产业亏损较为严重。
2. 房地产主业简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主业保持平稳发展。市场销售方面,总体平稳,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合同销售金额1410亿元,同比增长6%;累计实现合同销售面积1273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累计实现合同销售套数116763套,同比增长13.6%。项目储备方面,更加积极谨慎,主动放缓投资节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前三季度累计新增项目储备36个,权益土地面积3608亩,权益计容建筑面积521.8万平方米。工程建设方面,着力保障新增供应和竣工交付,紧贴市场调控工程进度,前三季度新开工面积1637万平方米,竣工备案面积882万平方米,合同交付面积942万平方米,新增供应面积882万平方米。
3. 房地产主业出租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公司可供出租物业面积为159.34万平方米,出租率为91%;酒店客房数为7050间,入住率为56%。前三季度,公司出租物业取得租金收入43,324万元,酒店取得经营收入100,731万元。
3.2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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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变动原因说明:持有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增加。
应收票据变动原因说明:能源产业业务收缩,对应票据业务减少。
应收股利变动原因说明:获得联营、合营公司分红回报增加。
其他应收款变动原因说明:联营、合营公司前期资金支持增加。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变动原因说明: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增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动原因说明: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增加及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增加。
持有至到期投资变动原因说明:信托、债券投资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变动原因说明:联营、合营企业投资增加。
在建工程变动原因说明:原在建工程项目本年继续增加投入以及新并购合并子公司原有的在建工程3.53亿。
商誉变动原因说明:新收购合并子公司增加商誉2.5亿,新购入的子公司原有商誉7亿。
长期待摊费用变动原因说明:新增合并子公司原有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非流动资产变动原因说明: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增加。
应付股利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对股东分红。
长期借款变动原因说明:为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融资规模。
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原因说明:公允价值变动增加,对应计提递延所得税增加。
其他权益工具变动原因说明:发行永续债。
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12.8亿,外币汇率影响报表折算差额-3.22亿。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变动原因说明:持有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增加。
投资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处置项目股权收入增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变动原因说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增加。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变动原因说明:汇率变动影响。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年与合资、联营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减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增加对联营、合营公司的投资。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本期对资金需求较上年同期小。
3.3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了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报材料。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5年4月2日,公司按规定将相关的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提交至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15年第32次工作会议有条件审核通过了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5年6月 1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正式核准文件。2015年6月26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入资产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完成。2015年6月30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A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目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相关事项已实施完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交割手续正在陆续进行中。
3.4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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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格林兰”指“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城投集团”指“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指“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星集团”指“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创新资本”指“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指“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丰投资”指“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为“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5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良
日期 2015-10-23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2015-056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5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11人,以通讯方式参会的董事4人),6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工作总结及第四季度工作安排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与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解除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集团”)主业为能源产业,目前股权结构为:云峰集团职工持股会持股45.5%,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市农委、建委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绿地资产控股”)持股34%,公司下属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5%。其中,绿地资产控股所持34%股份,于2009年经双方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后委托给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管理。由于能源已不再是公司重点发展的产业,故当初股权托管的条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同意绿地集团与绿地资产控股解除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协议解除后,云峰集团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为保证云峰集团正常运营,同意公司在一年内为其提供最高不超过现有20亿元规模的周转资金,资金成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鉴于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绿地资产控股董事长,因此本次解除股权委托管理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玉良先生回避了表决(详见临2015-057公告)。
表决结果:1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关于胡京及李权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近日,胡京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李权先生因工作关系变动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公司对胡京及李权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关于内部协议转让绿地集团(昆明)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
为了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绿地集团(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置业公司”)45%股权,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协议转让给公司控股子公司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香港”)下属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以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为347,069,644元,同时绿地香港须归还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昆明置业公司的所有债权686,729,662元。
昆明置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注册资本517,272,222元,其中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32,772,500元,持股45%,绿地香港出资284,499,722元,持股55%。昆明置业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名称为“绿地海珀澜庭广场”,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33.32亩,总建筑面积21.17万平方米。
本次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截至2015年4月30日,昆明置业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593,860,151.45元,经评估的净资产为771,265,875.30元。
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授权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具体经办。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详见临2015-058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详见临2015-059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详见临2015-060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母公司主要资产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100%股权,而一直为绿地集团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此同意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根据具体工作情况与其协商确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所已连续7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在审计过程中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以往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在此对该所多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参考同行业及同类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及公司薪酬政策,同意在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内,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每人每年人民币30万元(税前)的津贴;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除上述待遇外,公司不再给予独立董事其他任何经济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关于确认2015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的薪酬方案继续沿用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前的标准。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关于2015年下半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要,2015年下半年度公司计划为子公司、子公司计划互相之间提供总额不超过400亿元的担保额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增子公司)(详见临2015-061公告)。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关于2015年下半年度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金融板块业务发展需要(如房地产夹层融资等),同意公司2015年下半年度在不超过100亿元额度内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总裁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权处理与上述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的事项。
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委托贷款余额为48.0亿元;截至2015年9月末,公司委托贷款余额为75.3亿元。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关于2015年下半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2015年下半年度使用不超过40亿元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委托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总裁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全权处理与上述理财业务相关的事项。
截至2015年6月末,公司委托理财余额为21.0亿元;截至2015年9月末,公司委托理财余额为11.5亿元。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第七至十一项、第十三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2015-057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公司拟与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解除对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34%股权的委托管理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
关联董事张玉良先生回避了表决。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主动收缩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经营结构,改善公司盈利状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集团”)主业为能源产业,目前股权结构为:云峰集团职工持股会持股45.5%,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市农委、建委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绿地资产控股”)持股34%,公司下属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商业集团”)持股20.5%。其中,绿地资产控股所持34%股权,于2009年经双方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后委托给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管理。
由于云峰集团的核心主导产业——能源产业已经不再是公司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故当初股权委托管理的条件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经八届三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绿地集团与绿地资产控股解除对云峰集团34%股权的委托管理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解除后,云峰集团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鉴于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绿地资产控股董事长,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玉良先生回避了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绿地资产控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绿地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路502弄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良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14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投资、资产管理,绿化,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建材。
2.绿地资产控股简介
绿地资产控股成立于1999年,由上海市农委、建委按50:50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是专门为承接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
3.关联关系
因公司董事长张玉良先生同时兼任绿地资产控股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云峰集团介绍
1.云峰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478号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权
注册资本:人民币90,558.853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汽车(含小轿车),二手车经营(分支机构经营),汽配,建材,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燃料油,成品油,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针织品,服装,仓储,煤炭(原煤),钢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市内装潢服务。(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云峰集团简介
云峰集团成立于1992年。目前股权结构如下:云峰集团职工持股会持股45.5%,绿地资产控股持股34%,绿地商业集团持股20.5%。其中,绿地资产控股持有的34%股权于2009年经双方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后委托给绿地集团管理。
云峰集团主要从事能源贸易业务,主要贸易产品包括煤炭等。在当前宏观经济及能源行业处于较大困难的背景下,云峰集团近几年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
3.云峰集团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云峰集团总资产为343.46亿元,净资产为6.24亿元;2014年度,云峰集团实现收入692.34亿元,亏损4.86亿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云峰集团总资产为334.99亿元,净资产为1.37亿元;2015年1-9月,云峰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15.81亿元,亏损4.87亿元。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主动收缩能源产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经营结构,改善公司盈利状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陈晓漫、郑成良、华民、吴晓波、卢伯卿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
1.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书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2015-058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55号文批准,以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100001000838。”
现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1]155号文批准,以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370032。”
原:“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
现修订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原:“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让老百姓住的更好。”
现修订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把握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趋势性机遇,通过推动产业发展升级、实施经营管理创新、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将企业打造成一家主业突出、多元发展、全球经营、产业与资本双轮驱动,并在房地产、金融、地铁等若干行业具有领先优势的跨国公司,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价值。”
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另行通知的地点,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修订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修订为:“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原:“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订为:“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原:“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现修订为:“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现修订为:“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原:“第八十二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除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名;
(三)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监事会提名;
(四)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现修订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现修订为:“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遇有项目竞标等紧急情况时,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交易事项进行决策,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必要时,且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原:“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三至五名,根据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执行副总裁及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现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原:“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原:“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经理作为经理的助手,负责各自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总裁负责,并根据分工安排协助总裁工作。”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原:“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相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预案。
(四)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所余下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现修订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
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现修订为:“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
原:“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
原:“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订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订为:“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2015-059
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
原:“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现修订为:“第一条 为规范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绿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原:“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如有必要,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修订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原:“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订为:“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下转B30版)
公司代码:600606 公司简称:绿地控股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