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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茂、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正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简荣巧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a、 货币资金增加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募集资金和向银行贷款所致;

      b、 应收账款增加主要是为本期国外贸易较上年同期上升,国外客户应收款增加,因其运输周期和公司一贯信用政策,为滚动式回款,对全年的应收款无重大影响;

      c、 预付款项增加主要是工程设备预付款增加所致;

      d、 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是采购国外设备部分采用信用证支付,保证金增加所致;

      e、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增加的主要原因均是本期生产线建设投入;

      f、无形资产的增加主要是子公司在本期购进土地所致;

      g、 短期借款增加主要是本期向银行借入款项所致;

      h、 应交税费增加主要是本报告期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i、 递延收益增加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j、 股本增加是本报告期发行新股、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k、 资本公积增加主要是本报告期发行新股溢价所致。

      2、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注1:截止本报告出具前,AGM隔板为公司开发的新产品,因销售收入占比较小,暂纳入与VIP芯材合并计算处理。

      a、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5.73%,其中主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4.71%,主要为玻璃纤维滤纸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9.63%,保持了稳定增长;VIP芯材及AGM隔板合并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了5.71%,其中本期AGM隔板销售收入增加较快,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12.2%;因市场因素影响战略调整,微纤维玻璃棉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4.01%;

      b、营业成本变动的主要原因:一是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上升营业成本增加,二是本期因人工成本和天然气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成本上升,本期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4.78百分点;

      c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主要是因为子公司在2014年初有增值税留抵余额,故2014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较2015年同期略低;

      d、管理费用增加主要为员工薪酬提高,用工成本增加;

      e、销售费用增加主要为品牌推广销售费用增加;

      f、财务费用减少,主要是本期贷款本金减少致利息支出减少,另因美元汇率上升致公司汇兑损益增加,同时本期货币资金增加也致公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增加;

      g、 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期收到一次性的补助款较去年同期增加。

      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和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总金额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本期购买商品所支付的现金增加、员工薪酬增加和支付信用保证金等支付与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幅增加所致;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金额增加,主要是本期购进大量设备建生产线所致;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为上市发行吸收投资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 2015年8月29日,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中国”)签订了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同时,公司与松下中国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双方拟在知识产权、冰箱配件生产方面加强合作。本次对外投资经2015年9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松下中国投资的合资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预计2016年4月将投产。

      2. 2015年9月1日,公司拟策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经2015年9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非公开发行方案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

      注1: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应按预案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2、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3、 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应结合回购股份时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不低于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公司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公司回购股份的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的区间确定。

      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及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4、 稳定股价的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措施稳定股价。其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和/或其他合法方式或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相关责任主体回购或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实施稳定股价的期限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期限为12个月,自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之日起算。

      6、稳定股价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应于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公司实施股份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和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7、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稳定公司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8、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注2: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再升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再升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或者参与与再升科技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不会利用本人从再升科技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再升科技相竞争的活动;亦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再升科技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注3: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开始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按以下方式减持:

      (1) 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3) 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0%;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40%。

      (4) 减持公告: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 减持期限:至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要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低于发行价转让的,转让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所持剩余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注4: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郭茂先生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注5: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预案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2、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3、稳定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控股股东郭茂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应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增持股份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稳定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郭茂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实施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实施稳定股价的期限

      控股股东郭茂实施稳定公司股价的期限为12个月,自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郭茂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之日起算。

      6、稳定股价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的情况下,首先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应于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公司实施股份的相关决议;公司应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并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增持股份计划应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并不免除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和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

      7、稳定股价措施的中止和恢复。

      控股股东郭茂采取稳定公司公司股价措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郭茂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控股股东郭茂应恢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

      8、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郭茂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的约束措施: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相当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乘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除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在公司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请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或者未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未就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导致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除人民币300万元归公司所有。若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注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该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

      注7: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上海广岑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海广岑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注8: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开始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按以下方式减持: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3) 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50%。

      (4) 减持公告: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 减持期限:至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要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低于发行价转让的,转让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所持剩余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注9: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或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开始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按以下方式减持: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

      (3)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所持解禁限售股总数的50%。

      (4)减持公告: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减持期限:至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要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注10: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西藏玉昌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西藏玉昌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名称: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茂

      日期:2015年10月26日

      公司代码:603601 公司简称:再升科技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