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714 公司简称:金瑞矿业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程国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小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有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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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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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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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增加965.31%,主要原因是本期借款及收到的销售商品款增加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减少98.38%,主要原因是本期应收票据到期解付及贴现所致。
3、应收账款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增加187.78%,主要原因是本期尚未收到的赊销煤款增加,以及合并子公司庆龙锶盐所致。
4、应交税费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减少46.94%,主要原因是本期清欠前期税款所致。
5、应付利息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减少71.73%,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计提的债券利息所致。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减少32.37%,主要原因是归还到期借款。
7、应付债券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减少54.40%,主要原因是兑付应付债券。
8、资本公积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增加117.83%,主要原因是合并子公司庆龙锶盐所致。
9、专项储备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减少55.18%,主要原因是本期使用专项储备金额增加所致。
10、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126.53%,主要原因是资源税改革为从价计征所致。
11、销售费用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40.05%,主要原因是本期销售量减少所致。
12、净利润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327.20%,主要原因是本期煤炭销售量减少、销售单价下降及煤炭资源税改革为从价计征费用增加所致。
1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291.71%,主要原因是本期销售结算,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1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增加95.5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致。
1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663.59%,主要原因是归还到期借款及兑付应付债券所致。
2015 年 1-3 季度,公司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663.34 万元,同比减少2,986.49万元,降幅225.71%,其中,第3季度实现利润-89.4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季煤炭市场持续下行,煤炭产销量下降、煤价下跌所致。
2015年1-3 季度,公司累计生产原煤 105.24 万吨,同比减产23.93%;累计销售原煤107.92万吨,同比减少22.89%;公司累计实现原煤销售收入23,848.70万元,同比下降25.52%。
2015年1-3 季度,原煤销售成本164.76元/吨,同比下降0.39%;煤炭业务实现毛利56.22元/吨,同比下降11.30%。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庆龙锶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重组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已完成因本次资产重组导致的注册资本增加及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73,404,541元变更为人民币288,176,273元。该事项详见2015年8月1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自2015年3月18日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进场展开了审计、评估、法律核查等相关工作,并且针对重组方案的细节进行深入审慎的研究论证。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每30日披露一次关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在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由于交易双方在对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价格、交易标的承诺未来净利润数额等事项存在分歧,并且由于交易标的的股东人数众多,沟通协调工作难度较大,预计短期内难以统一,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18日开始停牌。
2015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召开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投资者说明会,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与8月28日披露了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的同时股票复牌。该事项详见2015年8月18日、25日、26日、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经公司2015年8月25日董事会七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庆龙锶盐增加注册资本1700万元。本次增资后,庆龙锶盐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700万元。该事项详见2015年8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目前处于承诺期间尚在履行的承诺为:
(一)2009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与鱼卡煤电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自鱼卡煤电全面投产起三年内,青投集团和ST金瑞将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发展需求和市场时机,利用多种持续融资手段,通过ST金瑞主动收购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鱼卡煤电的全部煤炭生产经营性资产注入ST 金瑞;未来如青投集团获得其他煤炭类资产,亦遵循上述原则注入ST 金瑞。最终ST 金瑞将成为青投集团控股企业中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能源公司”)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以鱼卡煤炭资源探矿权出资,与其他七家单位共同设立青海能源公司,占股比例为21%。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产业"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政策要求,新设立的青海能源公司将作为青海省鱼卡矿区的唯一开发主体,实现对鱼卡矿区的统一开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于2011年2月1日和4月28日对该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
目前,青海能源公司主要业务尚处于项目建设期,生产经营情况未根本好转。青投集团持有其21%的股权,无控制权。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青投集团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出具的《避免竞争承诺函》的相关承诺,青投集团承诺自青海能源公司全面投产起三年内,在生产经营状况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将青投集团所拥有的青海能源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公司,使公司最终成为青投集团下属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2、关于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同业竞争的承诺: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承诺将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3)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在根据承诺拟向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转让相关产权时,若其他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亦享有优先受让权,将尽力促成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并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在与公司具有同等投资机会的前提下,对新业务机会(指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青投集团应先通知公司。如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公司。如公司明确拒绝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也将不进行投资。
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如约履行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青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青投集团对上述承诺第(1)、(2)项在履约时限上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在该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情况下,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取得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四年内,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将在其项目建成全面投产且产生良好经营效益后三年内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二)2014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庆龙锶盐100%的股权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事项过程中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庆龙锶盐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当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与庆龙锶盐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庆龙锶盐的业务竞争;
3、本公司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庆龙锶盐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金瑞矿业控股股东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金瑞矿业或庆龙锶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如约履行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上述事项详见2011年2月1日、4月28日,2014年2月14日、3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名称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国勋
日期 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