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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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负责人姜丰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雅瑄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慧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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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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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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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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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说明: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
(1)应收票据期末数比期初数减少3,244.20万元,下降75.15%,系本期增加了票据使用量和收回到期票据所致。
(2)预付款项期末数比期初数增加9,754.00万元,上升890.41%, 主要是本期预付电费及新增子公司福润销售预付华润水泥货款增加所致。
(3)其他应收款期末数比期初数增加1,985.68万元,上升54.11%,主要系本期支付生态保证金596万元及子公司福润销售的进项税待抵扣款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期末数比年初数减少9,420.94万元,下降32.86%,主要是本期子公司宁德建福项目建设完成转入固定资产11,253万元。
(5)应付票据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8,074.05万元,上升36.50%,系报告期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6)预收账款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6,014.27万元,上升83.84%,主要是本期子公司福润销售预收客户水泥货款增加所致。
(7)应交税费期末数比年初数减少2,043.55万元,下降54.53%,主要原因是本期经营亏损,企业所得税等各应交税费下降所致。
(8)其他流动负债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2,284.07万元,上升971.59%,主要是本期预提自备车及担保风险金等尚未支付所致,其中:炼石厂预提自备车费用345.06万元,代理费174.27万元,公司本部预提担保风险金534.65万元,永安建福预提材料及大修费用208.98万元。
(9)未分配利润期末数较期初数减少21,882.44万元,下降145.65%,系报告期公司经营亏损所致。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变动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81,908.75万元,上升57.51%,主要是报告期新增合并福润销售公司(销售华润水泥产品)收入112,643.40万元及同比本公司主要因产品售价大幅下滑及销量有所下降减少销售收入30,734.65万元所致。
(2)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105,109.59万元,上升88.38%,主要是报告期新增合并福润销售公司(销售华润水泥产品)增加营业成本112,643.40万元,以及同比本公司主要因销量减少及煤炭等大宗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减少营业成本7533.81万元所致。
(3)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696.42万元,上升48.95%,主要是报告期借款增加及子公司海峡水泥、宁德建福在建项目投产其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510.09万元,上升94.93%,主要是报告期子公司海峡水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81万元所致。
(5)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8,049.67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公司商品售价同比大幅下降及销量减少导致增亏15,582.53万元(与上年同口径),以及报告期新投产项目海峡水泥、宁德建福未达产和成本较高以及其他原因影响本期利润-12,430.23万元。
(6)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669.74万元,下降96.08%,系报告期公司应税利润大幅减少所致。
(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8,978.12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公司利润总额同比大幅减少所致。
(8)其它综合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0,114.79万元,下降954.09%,系本期公司所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兴业银行、兴业证券股票)股价下跌使公允价值下降相应减少所致。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91,413.63万元,上升48.12%,主要是报告期新增合并福润销售公司(销售华润水泥)增加现金流入137,541.33万元,以及同比本公司主要因产品销售量、价下滑减少收入46,127.71万元所致。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8,715.41万元,上升81.92%,主要是本期收到投标保证金及往来款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25,875.28万元,上升97.80%,主要是报告期新增合并福润销售公司(销售华润水泥)增加现金流出139,361.62万元,以及同比本公司主要因煤炭等大宗原燃材料采购价格下降相应减少现金流出13,486.34万元所致。
(4)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225万元,下降100%。系上年同期公司收到三明三真生物科技公司5.91%股权转让款。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较上期增加330万元,上升96.77%,主要是本期公司出售武夷山凌云宾馆资产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处置报废火车皮收到的现金多所致。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减少11,349.47万元,下降50.13%,主要是上年同期项目建设尚处高峰期,海峡水泥、建福厂综合节能技改项目支付的设备及工程款较本期多所致。
(7)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减少1,090.50万元,下降100%,系上年同期公司支付收购少数股东持有的宁德建材建福20.58%股权款1,090万元。
(8)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20万元,下降51%,系报告期收到新设子公司福润销售公司少数股东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款980万元,上年同期收到子公司海峡水泥少数股东的增资款2,000万元。
(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34,785.85万元,上升43.51%,主要是报告期公司经营净现金流减少,增加融资所致。
(10)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减少19,966.81万元,减少99.83%,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司收到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固定资产售后回租款20,000万元,本期未涉及该项业务。
(11)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期减少1,462万元,下降70.27%,主要是上年同期支付担保金及保证金1,349万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福建省国顺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5月12日,本公司漳州水泥厂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并取回本案《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责令本公司及漳州水泥厂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涨价分成款人民币2,548,294.26 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8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882.94元。
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其中支付水泥涨价分成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84万元。2014年度公司已确认该项诉讼损失274万元。
2、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诉子公司海峡水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子公司海峡水泥及其少数股东(二被告)签订《捅钓岭尾矿库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就原告承包施工二被告的捅钓岭尾矿库工程涉及的施工内容、付款方式、原告代垫工程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原告的起诉状称,该工程已于2014年6月7日通过预验收,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工程及代垫款,被告不予结算支付的行为已违约。因此,原告请求泉州市中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及代垫款计1731.02万元,合同约定利息及代垫款逾期付款利息计435.016万元。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本案详细情况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披露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5-036)。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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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2年,采矿权人福建省三达石灰石厂(2014年改制后更名“福建省三达石灰石有限责任公司”)延续办理顺昌县洋姑山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总额2357.65万元,由公司炼石水泥厂承担并向国土资源部门分期支付,其中:2012年支付943万元、2013年支付708万元、2014年支付706.65万元,并在支付第二期采矿权价款以后各期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同时,三达石灰石厂向本公司承诺以下事项,且该承诺不因本公司有偿使用采矿权人该采矿许可证支付的费用的变化或协议内容的变化而改变: 1、在本次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0002010127110101871)有效期(2012年3月7日至2032年3月7日)内,本公司为唯一且连续有偿使用该采矿许可证的使用人;未来该采矿权如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且届时该采矿权公允价值中包含的因公司承付采矿权价款形成的相应余额部分应予扣除;三达石灰石厂支持本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将其拥有的该采矿权经评估后作价注入本公司。 2、自本次双方签署的许可使用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执行之日(定价基准日)起的未来五年期限内,本公司有偿使用其矿证石灰石矿资源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均不高于本次确定的价格,即按实际开采量以每吨1元确定的交易价格;自定价基准日起五年期满以后,如果石灰石市场交易价格(矿企出厂不含税价)比定价基准日当年平均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上涨50%以上,则可以按不高于石灰石市场交易价格上涨幅度的10%调增本公司有偿使用其矿证石灰石矿资源价格,但必须保证公司炼石水泥厂届时按调增后价格使用的石灰石成本至少比市场交易价格低10%为前提。
注2:经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未来三年内(2012 年度-2014 年度),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公司发展规模与股本相适应的原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丰顺
日期 2015-10-26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802 公司简称:福建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