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5-062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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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光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王德志、王瑞琪、姚长辉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韬先生出席会议,总经理徐立军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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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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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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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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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鹤、孙庆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