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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72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1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0月26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方贤水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经营业绩及发展战略,结合公司产融结合发展战略,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投资结构,逐步增加公司金融资产配置,拓展公司利润增长点,公司拟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高新”)受让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220,000,000股,同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11元为基础,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34元为参考,确定该等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3.28元,转让总价款为721,600,000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份受让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股份受让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受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同时,由于公司董事方贤水先生及高勤红女士兼任恒逸集团的董事,公司董事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邱建林先生的儿子,故方贤水先生、高勤红女士及邱奕博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7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7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公司、本公司、恒逸石化 指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逸集团 指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逸 指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恒逸高新 指 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 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及间接全资子公司恒逸高新分别持有浙商银行股份240,000,000股及288,069,283股,合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3.64%。在公司参股浙商银行期间,浙商银行发展迅速,并已荣获“2014 年中国区最具竞争力银行投行”、“2014 年中国网络金融创新奖”、“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2014 年浙商最信赖金融机构”、“2014年全国性银行资产增速名列榜首”等荣誉。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2014 年“全球银行业1000 强”中名列208 位,外部评价持续提升。同时,浙商银行已确立了“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的总目标和“全资产经营”的业务战略,加快做大做强。

      根据上述浙商银行的经营业绩及发展战略,结合公司产融结合发展战略,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投资结构,逐步增加公司金融资产配置,拓展公司利润增长点,公司拟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恒逸高新受让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220,000,000股,同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普华永道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11元为基础,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34元为参考,确定该等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3.28元,转让总价款为721,600,000元。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股份受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

      2015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恒逸高新受让恒逸集团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220,000,000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28元,转让总价款为721,600,000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议案时,方贤水、高勤红、邱奕博三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就本次受让浙商银行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721,600,000元,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介绍

      恒逸集团成立于1994年10月18日,注册资本为5,18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法定代表人为邱建林,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生产:纺织原料及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及配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

      恒逸集团主要股东为:杭州万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7%;邱建林,持股比例为26.19%;邱奕博,持股比例为26.19%;方贤水,持股比例为7.84%。恒逸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邱建林先生。

      (二)恒逸集团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恒逸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数)如下:

      单位:元

      ■

      (三)关联关系

      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简介

      1、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注册地址在杭州市庆春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为沈仁康;现注册资本为14,509,696,778元;企业类型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企业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浙商银行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资产总额为66,995,744.6万元,负债总额为63,680,727.4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315,017.2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23,486万元,营业利润670,675.5万元,净利润509,550.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874,026.6万元。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5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总额为88,749,557.8万元,负债总额为84,233,799.6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515,758.2万元;201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052,692.9万元,营业利润441,913万元,净利润332,567.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57,326.6万元。

      截止2015年9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总额为100,451,108万元,负债总额为95,603,838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847,270万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744,763万元,营业利润751,137万元,净利润643,66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标的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商银行总股本为14,509,696,778股,股东共计26户;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持有浙商银行股份240,000,000股,占总股本的1.65%;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恒逸高新持有浙商银行股份288,069,283股,占总股本的1.99%;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持有浙商银行股份714,655,630股,占总股本的4.93%。股东具体持股情况详见下表:

      ■

      4、浙商银行近三年股份交易情况

      根据浙商银行公开披露的年报(详见浙商银行官方网站)显示:

      2012年度内:

      经2012年9月26日浙商银行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浙商银行向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定向增发15亿股股份,浙商银行股份数由10,006,872,431股增加至11,506,872,431股。

      2013年度内:

      经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5日浙商银行第三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632,877,984股股份。

      经2013年1月31日至2月5日浙商银行第三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其关联方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491,000,000股股份。

      经2013年10月30日浙商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受让其关联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409,318,375股股份。

      2014年度内:

      未发生股份交易事项。

      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无法获得浙商银行2015年内至今的股份具体交易情况。

      (二)交易标的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为恒逸集团所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中的220,000,000股股份,交易类别为购买股权类资产。

      2、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恒逸集团所持浙商银行股份的历史沿革及目前状况

      恒逸集团获得浙商银行股份的历史沿革如下:

      2004年5月12日,经浙商银行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决议,恒逸集团作为发起人之一以每股1.206元的价格认购浙商银行股份143,169,642股。

      2007年9月3日,经浙商银行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浙商银行实施第一次增资扩股,浙商银行总股本由1,500,730,000股增加至2,700,730,000股,恒逸集团在此次增资扩股中以每股1.21元的价格最终认购114,480,000股,累计持股数达到257,649,642股。

      2010年3月9日,经浙商银行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浙商银行实施第三次增资扩股,浙商银行总股本由5,216,453,270股增加至10,006,872,431股,恒逸集团在此次增资扩股中以每股1.67元的价格最终认购457,005,988股,累计持股数达到714,655,630股。

      截至本次交易前,恒逸集团一直持有浙商银行714,655,630股股份,占目前浙商银行股份总数14,509,696,778股的4.93%。

      4、恒逸集团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所获分红情况

      自恒逸集团首次认购浙商银行股份开始,截至本次交易前,恒逸集团所持浙商银行股份累计获得的分红金额为40,874万元,具体如下:

      2008年5月13日,浙商银行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7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根据该方案,恒逸集团获得分红1,432万元。

      2009年6月8日,浙商银行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根据该方案,恒逸集团获得分红2,576万元。

      2010年6月23日,浙商银行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9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根据该方案,恒逸集团获得分红2,576万元。

      2012年5月17日,浙商银行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1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根据该方案,恒逸集团获得分红14,293万元。

      2013年6月3日,浙商银行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28亿元,根据该方案,恒逸集团获得分红19,997万元。

      (三)本次交易对交易标的审计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普华永道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11元为基础,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34元为参考,确定为每股3.28元。

      普华永道拥有包括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经普华永道审计,截止2015年6月30日,浙商银行资产总额为88,749,557.8万元,负债总额为84,233,799.6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515,758.2万元;201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052,692.9万元,营业利润441,913万元,净利润332,567.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17,063,329.4万元。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转让方所持有的浙商银行220,000,000股股份。

      (三)转让价格: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普华永道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11元为基础,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34元为参考,确定转让价格为每股3.28元,转让总价款为721,600,000元。

      (四)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给转让方。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双方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普华永道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11元为基础,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34元为参考,确定为每股3.28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21,600,000元,本次交易定价符合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目的是为满足公司产融结合战略需要,适度增加公司金融资产配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逸继续持有浙商银行股份240,000,000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1.65%;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恒逸高新将持有浙商银行股份508,069,283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3.50%,以上股份累计数将达到748,069,283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5.16%。转让后,恒逸集团持有浙商银行股份494,655,630股,占浙商银行总股份的3.41%(股份比例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公司本次受让浙商银行股权后,浙商银行经营业绩表现优异,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恒逸高新受让恒逸集团部分浙商银行股份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恒逸高新受让恒逸集团部分浙商银行股份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恒逸高新受让恒逸集团所持浙商银行股份220,000,000股,转让价格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普华永道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11元为基础,并以浙商银行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3.34元为参考,确定为每股3.28元,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恒逸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董事会所审议关联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恒逸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1:浙江恒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恒逸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注2: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而恒逸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注3: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而恒逸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注4:该数据未经审计。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股份转让协议;

      4、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5-074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5年11月11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15:00--2015年11月11日15:00。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在进行投票表决时,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四)出席会议人员:

      1、截至2015年11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4日

      2、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附后)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五)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27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完备。

      (二)议案名称:

      议案1 《关于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三)特别强调事项:

      1、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参与现场投票,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中小投资者对议案1的表决情况,公司将单独统计并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需对议案1进行回避表决。

      (四)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参加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应亲赴登记地点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703;投票简称:恒逸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以1.00元代表议案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的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6)投票举例

      a、对某一议案进行表决

      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同意票,以议案1《关于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为例,其申报如下:

      ■

      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反对票,以议案1为例,只需要将上表所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如某股东对某一议案拟投弃权票,以议案1为例,只需要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zse.cn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新股申购业务操作,凭借“校验号码”激活服务密码。

      ■

      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证中心(网址:http://ca.szse.cn)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投票注意事项:

      (一)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二)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四)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的人员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赵东华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联系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邮政编码:311215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2015年 月 日--2015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

      说明: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