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资本圈生活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海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  
    2015年10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B1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05版:信息披露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1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0月16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于2015年10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王柏兴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做出了保证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书面确认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10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议案》;

      由于客户对于光缆产品需求大于预期,需要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15,000万元,即原预计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江苏长飞中利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45,000万元,现拟增加关联交易金额至6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实施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发表了核查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议案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柏兴、龚茵、 周建新、詹祖根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追加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由于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追加300,000万元,合计最高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实施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 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2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6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于2015年10月27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如期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参加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李文嘉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10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议案》;

      由于客户对于光缆产品需求大于预期,需要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15,000万元,即原预计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江苏长飞中利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45,000万元,现拟增加关联交易金额至6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发表了核查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追加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由于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追加300,000万元,合计最高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 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3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

      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公告于2015年4月22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41)。

      原预计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江苏长飞中利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飞中利”)关联交易金额为45,000.00万元。由于客户对于光缆产品需求大于预期,经预测全年关联交易额将增加15,000.00万元,预计全年公司与长飞中利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将不超过60,000.00万元。

      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于2015年10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柏兴、龚茵、周建新、詹祖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2015年1月-9月公司与上述关联交易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长飞中利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注册资本:9288 万元

      公司持股比例:49%

      住 所: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光纤、光缆及其系列产品、光有源器件和无源器件、通信终端设 备、通讯器材生产、销售;光缆护套材料及其它光缆原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通信电缆及光 缆熔接和安装工程。

      截至2015年9月30日,长飞中利总资产62,124.04万元,净资产25,661.84万元,2015年1~9月份营业收入60,846.61万元,净利润2,537.38万元。(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

      长飞中利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 49%的股权,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持有其 51%的股权。

      3、履约能力分析:长飞中利经营情况良好,以往历年履约情况良好。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

      公司向长飞中利采购的商品系长飞中利生产的光缆产品,主要是公司为重点 客户配套而采购的。

      2、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公司向长飞中利销售的主要是光缆料和光纤。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对长飞中利的采购:公司部分长期客户在需求公司自身产品的同时也对光缆有配套需求,基于对公司产品和配套服务的认可,向公司采购光缆产品,公司向长飞中利采购后销售给上述客户,有利于公司市场的开拓和客户的稳定。

      公司对长飞中利的销售:公司向长飞中利销售的主要是光缆料和光纤为了更好地配合相关方的采购需要。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预计在今 后的生产经营中,日常关联交易还会持续。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商品购销,上述关联交易充分利用了关联方的优势,在较大程度上支持了公司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的目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降低成本与费用,同时将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生产经营,确保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公司日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到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交易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如下: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预计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工作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因此出具同意实施的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增加的额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会计师等人员的交谈,查阅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利科技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5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追加融资

      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或“公司”)2015年4月21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15年5月13日经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追加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原对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保险、融资租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券商或其他机构提供融资担保额度共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相关公告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44、2015-067)。

      由于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断增长,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追加300,000万元,合计最高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上述事项于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人名称: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6月23日

      3、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5、注册资本:296,500.654076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光伏电站EPC总承包。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

      7、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控股子公司

      8、本公司持股比例:74.8072%

      被担保人财务状况见下表(截止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三、 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对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保险、融资租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券商或其他机构提供融资担保额度追加300,000万元,本次增加对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的融资担保额度后,公司预计为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的总额度将不超过1,000,000万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方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了促进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同意公司为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追加融资担保300,000万元,合计最高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

      公司持有中利腾晖的股权比例为74.8072%,公司拟为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融资提供全额担保,对于公司而言,本次承担的风险大于公司所持股权比例。但考虑到中利腾晖是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资产良好、经营状况预期良好,融资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担保风险可控。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保险、融资租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券商或其他机构提供融资担保额度追加 300,000万元,是考虑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公司持有中利腾晖的股权比例为74.8072%,公司拟为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融资提供全额担保,对于公司而言,本次承担的风险大于公司所持股权比例。但考虑到中利腾晖是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资产良好、经营状况预期良好,融资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担保风险可控。我们认为公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出具同意实施的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累计为726,755.27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余额累计为482,885.35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0.15%。本次追加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85%。

      上述担保无逾期情况,不存在诉讼。

      公司对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根据其实际使用资金的额度进行。

      七、备查资料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136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或“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将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5:00 至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9日。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议案

      1、会议审议事项提交程序合法、内容完备。

      2、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1)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增加额度的议案》;

      2)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追加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3、议案1、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2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见2015年10月28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

      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登记地点: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四、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诸燕

      联系电话:0512-52571188

      传真:0512-52572288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中利科技集团

      邮编:21554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309。

      2.投票简称:中利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 序:

      (1)在投票当日,“中利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表一: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二: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1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 2015年11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郑重声明:

      本单位/个人现持有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科技”)股份 股。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受托人)代理本单位出席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

      ■请在表决意愿选择项下填写“股数”

      特此授权!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 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