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维格娜丝 公告编号:2015-052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2:00在南京市江宁区芳园南路6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已于2015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王致勤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本次董事会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
经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5年10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经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计划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2015年10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
经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维格娜丝 公告编号:2015-053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监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2:00在南京市江宁区芳园南路66号公司一楼小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已于2015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卞春宁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监事会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5年10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维格娜丝 公告编号:2015-054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 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后相应募集资金的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 募集资金10,974.0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26日的募集资金专户利息17.19万元及后续发生利息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80号)核准,维格娜丝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995,000股,发行价格为20.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40,639,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1,356,9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9,283,000.00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14]B129号)。
根据《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维格娜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其轻重缓急程度的顺序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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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一)拟终止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终止“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10,974.00万元,拟在南京市购入房屋作为公司的研发设计中心,建筑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其中展示大厅约为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截至2015年10月26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0元。
(二)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2015年7月,公司根据自身战略、结合市场情况,以自有资金收购南京云锦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云锦”)100%股份。南京云锦位于南京市核心区域,多年来从事南京云锦的研发、生产、销售,拥有较为完备的研发设施和充足的研发设计用房,能够满足公司研发设计需求。
公司审慎全面考虑后拟终止“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三)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后相应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拟将“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相应的募集资金10,974.0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26日的募集资金专户利息17.19万元及后续发生利息全部变更为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对此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并将相应的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并将相应的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关于公司终止募投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并将相应的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并将相应的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并将相应的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其根据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及市场环境、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维格娜丝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事宜无异议。
五、关于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关于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二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二届第十次监事会审核后,尚需提交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维格娜丝 公告编号:2015-055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芳园南路66号西一楼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6日
至2015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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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201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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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本公司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二)社会法人股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二)
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南京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四)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芳园南路66号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211102
联系电话:025-84736763
传 真:025-84736764
电子邮箱:securities@v-grass.com
(五)登记时间:
2015年11月09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2015年11月10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六)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2015年11月10日(或之前)将上述资料发送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至本公司,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出席。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不发礼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请自理。
特此公告。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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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