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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陆永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虞海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起开始策划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000万股,共计募集资金28亿元人民币,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通知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相关文件。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永华

      日期 2015-10-27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86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该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无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该报告对外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照明”)业务发展需要,林洋照明拟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不超过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授权财务总监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合同文本,公司拟对林洋照明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1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5-8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前公司已逐步形成“智能、节能、新能源”三引擎发展格局。2012年公司大举投资光伏应用领域,专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在“互联网+”国家战略和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公司努力打造智慧光伏电站运维云平台,同时为客户提供领先的微电网系统解决方案,并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智慧能效管理云平台、微电网等多个专业方向入手,布局从上游发电到下游用电、售电、能效管理等一体化的能源互联网生态闭环,提出成为“东部分布式能源、能效管理领域最大的互联运营和服务商”的战略目标。

      为更好地反映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战略,公司拟将中文名称变更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并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中涉及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中拟对1.04条、2.02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拟对第一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第三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5年11月12日在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87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照明”)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4,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000万元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为本次授信提供保证担保不超过4,000万元,期限为1年。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节能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太阳能光伏、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智能家居系统、LED灯具、OLED灯具研发、制造、销售,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太阳能光伏工程、室内外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养护,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为林洋照明提供的4,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公司为林洋照明就上述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林洋照明提供上述授信的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5,4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41%,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林洋照明营业执照

      (四)林洋照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2015-88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1日

      至2015年11月12日

      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5:00至2015年11月12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15:00至2015年11月12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岑蓉蓉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1222 公司简称:林洋电子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