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53版)
■
六、资信评级机构
■
七、优先股申请转让的交易所
■
八、证券登记机构
■
九、收款银行
■
第四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和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定价过程中,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对于投资者进行了核查,确认发送缴款通知书的投资者中,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和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认购的投资者均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其他投资者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的情形,即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和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认购的投资者均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其他投资者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的情形,即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发行优先股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优先股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定价和确定发行对象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对投资者进行了核查,确认发送缴款通知书的投资者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中,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和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认购的投资者均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上交所转让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第五章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为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为股东价值的长远回报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如下:
1、全面推进“五商中交”战略部署,加快业务结构调整与升级,稳步提升经营效益
根据公司“五商中交”的发展战略,公司将打造成全球知名的工程承包商、城市综合体开发运营商、特色房地产商、基础设施综合投资商、海洋重型装备与港口机械制造及系统集成总承包商。该等领域都是公司经过多年积累和实践摸索形成的核心优势产业板块,通过对现有产业板块领域的整合升级和现有价值链条的重组再造,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长远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将显著加强,核心业务的盈利潜力将充分发挥,必将有效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并持续提升盈利能力,从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甄选优质募投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
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原则上优先选择投资收益较好、回款周期合理的BT项目。鉴于公司在该等业务领域具备技术、管理、运营的综合优势,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实现合理的回报水平,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从中长期看将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以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层激励及约束机制,持续加强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形成了良好、合理的激励机制。该激励机制将管理层考核与薪酬、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将管理层薪酬与经营业绩及经营责任紧密挂钩,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良好、合理的激励机制不仅有助于保障股东的长期回报,更促使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高度挂钩,将有效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同时,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谙熟精细化管理,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趋势,积极有效抓住市场机遇。本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人才结构,积极引进、培养各细分业务领域的专业人才,持续完善激励机制,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本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为公司高效的运营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伴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本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持续保持高效的运营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5、持续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创新能力,有效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科研开发对于经营实力的提升作用。本公司建立和完善了管理层、实施层和应用层三级联动、结构合理、高效运转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26心、16室、15所”(即8个国家级技术中心,18个省级技术中心,8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8个集团重点实验室,15个以科技研发为主的科研院、所)为核心的研发集群,在相关科研开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坚持不懈的投入与研究,本公司在相关业务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创新优势,这将有效提升并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确保公司的盈利能力稳步提升。
6、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该回报规划能够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未来,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继续为股东创造价值。
全体董事签名:
刘起涛 陈奋健 傅俊元
刘茂勋 刘章民 梁创顺
黄 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六章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陈 军
保荐代表人签字:
叶建中 丁勇才
项目协办人签字:
李亦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赵 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钱 卫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律师:
连 晶 曹春芬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陈 文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财务报表和经审阅的2015年中期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声明仅供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注册会计师:
苏 玲 王 蕾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声明仅供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苏 玲 王 蕾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年 月 日
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资信评级人员:
郑孝君 杜 蕾 丁伟强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人:
关建中
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