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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投摩根民生需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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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民生需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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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民生需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5-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0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股票代码:600315)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4号)。上海家化与其构成关联关系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下称:沪江日化)之间于2009年至2012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情况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上海家化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1)对上海家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及不同金额罚款。

      对上述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上海家化前严格执行了对上市公司的调研、内部研究推荐、投资计划审批等相关投资决策流程。上述股票根据股票池审批流程进入本基金备选库,由研究员跟踪并分析。上述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没有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

      除上述股票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投摩根民生需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年3月14日成立,至2015年9月13日运作满一年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15年4月27日公告的《上投摩根民生需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13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2、在“三、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情况”中,对董事、监事、基金经理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信息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代销机构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5、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进行了更新。

      6、在“八、基金的投资”的“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中,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更新了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7、在“九、基金的业绩”中,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对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进行了说明。

      8、在“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的“(三)估值方法”中,对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了更新。

      9、新增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列示了本披露期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