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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兴业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8版)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2014年9月17日,截止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基金成立日期的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资产组合,截至2014年11月17日,本基金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值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有关的销售费用

      1、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法律法规调整上述归入比例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2、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86=91350.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可得到91350.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86=92081.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元,可得到92081.0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T日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50=11500 .00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42.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兴业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 “三、基金管理人”更新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2、 “四、基金托管人”更新了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3、 “五、相关服务机构”更新了本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更新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转换的相关信息。

      5、 “十、基金的投资”更新了本基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 “十一、基金的业绩”更新了本基金截至2015 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数据。

      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更新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场所。

      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对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作了信息披露。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