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钱木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志法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筱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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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见附表)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木水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5-026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于2015年10月17日以现场送达、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0月28日在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木水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因发展战略需要,决定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岳堂药业”)进行增资,景岳堂药业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6,000万元。景岳堂药业增资完成后,依然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5-027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7日以现场送达、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0月28日在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邵永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审核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5-029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
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公司名称: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岳堂药业”)。
●增资金额: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对景岳堂药业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事宜已经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5年10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景岳堂药业进行增资,增资后景岳堂药业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3,000万元增至人民币6,000万元,该等增资的出资额(即人民币3,000万元)均由公司以现金方式认缴。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景岳堂药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凤仪村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年9月4日
法定代表人:钱木水
经营范围:生产:搽剂、洗剂、酊剂、喷雾剂、灌肠剂、涂膜剂、溶液剂(外用)、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颗粒剂。中药材收购销售;日用化学产品、植物提取化学产品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外);货物进出口。
股权结构: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景岳堂药业100%的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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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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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资的目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为实现中药饮片业务的跨跃式发展而实施的,有利于景岳堂药业拓展生产经营规模,增强综合竞争力,有助于推进中药饮片加工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景岳堂药业增资完成后,依然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的范围。本次增资后,景岳堂药业的发展将依然受到市场前景及行业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5-028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附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无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华通集团 | 股份锁定、减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所持股份获得流通和转让的权利,但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违反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 2014年02月28日 | 股份锁定承诺:上市后三年;股份减持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 | 正常履行中 |
| 钱木水 | 股份锁定、减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两年内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果违反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 2014年02月28日 | 股份锁定承诺:见承诺内容;股份减持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 | 正常履行中 |
| 华通集团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 2012年03月06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华通集团 |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通医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本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本公司(本企业)与华通医药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开操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企业)与华通医药就相互间关联交易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和交易。 | 2012年03月06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华通集团 | 对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会同发行人启动回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及购回原转让的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工作。回购价为发行价与公司回购方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期间公司若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将做相应调整。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14年02月2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钱木水 | 对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2、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自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和津贴,直至承诺方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完毕。 | 2014年02月2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华通医药、华通集团、钱木水、沈剑巢、朱国良、周志法、倪赤杭 |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2、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其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3)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与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同时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且增持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如控股股东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控股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相当于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款项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除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如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份增持的承诺,则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薪酬中予以扣除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 2014年02月28日 | 上市后三年 | 正常履行中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