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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张民先生已提交辞职报告,未出席董事局会议参与对本次季报的表决。监事张光辉先生已提交辞职报告,未出席监事会参与对本次季报的表决。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局会议

      ■

      公司负责人刘凤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有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有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于2015年9月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增加一倍,总股本增加至2,407,945,408股。上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为按照新的总股本计算的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前三季度,本公司持续推进互联网战略,智能电视销售比重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产品结构有所改善。但由于以下原因,公司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亏损:

      1、公司由于经营需要有约6亿美元的美元净负债,2015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出现一定幅度的贬值,导致公司产生约1.9亿元的汇兑损失;

      2、2015年9月份,本公司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本公司需要退回8,996万元节能补贴资金,并产生无法收回的账面应收国家节能补贴资金净额13,199万元,上述事项将相应减少本公司前三季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22,195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82));

      3、本公司管理层变动较为频繁,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主营产品市场价格竞争激烈,导致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2015年以来,本公司继续推进向互联网转型的战略,具体表现如下:

      1、本公司推出了一系列智能电视新品:本公司与腾讯、优酷和阿里云合作推出了包括T60腾讯超级电视、2600优酷电视以及线上销售的阿里云电视三大系列产品,另外本公司还推出了X80U嫦娥4K曲面电视、8900等精品系列电视、G9200真彩金典系列电视和X8800冰冰超薄电视;

      2、本公司与银河互联网电视和腾讯视频合作,将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牌照方增加至三家;

      3、2015年9月份,本公司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伙伴关系,开展互联网电视商务合作。通过在本公司的智能电视产品中预装完善的阿里巴巴家庭娱乐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内容、更佳服务、更优体验的智能电视产品,一方面将有助于增加本公司智能电视产品的销量,另一方面本公司可获得运营收入分成,从而拓宽本公司的收入渠道、增加本公司的收入。

      (三)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已完成策划咨询单位招标,目前正在协调推进旧厂区拆除等工作。

      (二)昆山水月周庄项目:一期,已基本售出全部商品房,并交房;二期,已销售大部分商品房,但尚未正式交房。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末,公司持有万科A的普通股股票,最初投资成本为2,311,748.07元,期初公允价值为1,703,341.20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493,356.30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5-9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节能补贴资金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82)。现将国家节能补贴资金会计处理及相关具体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公司国家节能补贴金额的计提依据

      节能补贴计提金额=节能惠民产品补贴数量(按照结算数量计算)*单台补贴金额

      补贴机型的确定:根据国家财建[2012]779号《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工作的通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及《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本公司上报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及高效节能家用电冰箱推广型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本公司上报的规格型号进行审核、公示,并根据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补贴数量:根据国家下发的操作细则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节能补贴产品时,终端零售商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终端零售信息(含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条码及消费者签署的节能补贴确认函)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本公司在对终端零售信息审核无误并录入国家节能补贴信息系统后,和终端销售商结算时,确认节能补贴数量。

      单台补贴标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和高效节能电冰箱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以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金额为准。

      二、本公司对该节能补贴制定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应的会计准则依据和会计分录

      根据国家财建[2012]779号《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工作的通知》要求,零售商在销售时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后二次回商场领取补贴,本公司根据成功录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的信息将节能补贴资金全额垫付给对应的零售商。

      从节能补贴资金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中可以判断,节能补贴为国家支付给消费者的补贴,并非公司产品价格的构成部分。企业在节能补贴操作流程中起到的是桥梁作用,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代国家先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将补贴先垫付给消费者。履行代垫(代付)和代收职能。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节能补贴信息,审核无误并成功录入国家节能补贴信息系统,公司和终端销售机构(零售商)结算时:

      借: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收到国家预拨的节能补贴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款)

      3、实际拨付过程中,国家支付节能补贴进度滞后于公司代付给消费者的进度,占用了公司资金。虽应收补贴金额较大,但考虑到国家信用,本公司对此笔大额应收账款采用了与一般应收账款的估计方法,即按照账龄组合法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代垫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代垫的节能补贴款做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将收到的节能补贴款冲减其他应收款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坏账金额计提正确。也就是说公司对国家节能补贴业务之会计政策制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国家节能补贴的确认时点和计算过程的说明

      本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款):

      1、终端销售机构(零售商)支付消费者节能补贴款;

      2、本公司对终端零售信息审核无误并录入国家节能补贴信息系统;

      3、本公司与终端销售机构或者直接客户(消费者)结算节能补贴款,将节能补贴款支付给终端销售机构或从货款中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国家节能惠民办(节能补贴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计提其他应收款-节能补贴款金额是根据已经和终端销售机构或者直接客户结算的补贴款金额。因节能补贴款是公司代国家支付给终端销售机构(零售商),再由终端销售机构支付给最终的消费者,属于代垫的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代付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作为其他应收款款核算,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构成公司的收入。

      经检查公司节能补贴的每月计提明细表,抽查计提和支付的会计凭证、终端销售机构(零售商)(含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条码及消费者签署的节能补贴确认函)、重新计算计提的节能补贴金额等,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国家节能补贴确认的时点、条件和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应退回的补贴资金和无法收回的账面应收节能补贴款会计处理及会计准则依据

      1、应退回的补贴资金账务处理及会计准则依据

      本次应退回的补贴资金8,996万元系因公司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存在的现时支付义务,并且预计未来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公司在收到深财建[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时,应将需退回的节能补贴款项8,996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和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8,996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节能补贴款 8,996万元

      待支付时,公司拟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节能补贴款 8,996万元

      贷:银行存款 8,996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负债的定义及第二十四条负债的确认条件,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并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退回的补贴资金系过去的节能补贴事项导致,是公司现时义务,将导致公司未来8,996万元的资金流出,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将需要退回的补贴资金8,996万元确认为其他应付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将需要退回的补贴资金8,996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该项节能补贴支出的退回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或事项,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无法收回的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及准则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其他应收款划分在金融资产中的贷款与应收款项类别,根据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当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时,应将该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公司根据收到的深财建[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判断已确认应收节能补贴款收回可能性极小,故将应收节能补贴款账面净值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3,199万元

      贷: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 13,199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深财建[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公司应收国家节能补贴净额13,199万元已有明确证据表示无法收回,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3,199万元。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的会计政策中规定其他应收款项单向金额重大的标准为1000万元。根据深财建[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公司应收国家节能补贴净额13,199万元已有明确证据表示无法收回,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3,199万元。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五、关于会计处理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深财建[2015]99号文,本公司应退回节能补贴资金8,996万元和无法收回账面应收国家节能补贴资金净额13,199万元。

      本公司应退回节能补贴资金8,996万元属于公司意料之外的情形,公司无法控制,且属于新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和费用。

      本公司估计无法收回的补贴资金净额13,199万元属于坏账。坏账准备的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范畴。对于公司确认的应收节能补贴款,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收回性小的情况下,考虑到国家信用,公司对此笔大额应收账款采用了与一般应收账款的估计方法,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2015年9月29日收到深财建[2015]99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扣回中央高效节能家电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通知》后,公司判断该笔应收款收回可能性极小,于当期将账面净值确认为坏账。此会计估计的依据发生在当期,且以前年度会计处理正确,符合未来适用法。

      本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节能补贴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5-93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