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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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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099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公司应到会董事8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参与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视觉中国:2015 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视觉中国:2015 年三季度报告正文》。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越”)51%股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7880万元人民币,分四次支付(如2015-2017年未完成业绩承诺,该对价实际支付金额将根据上海卓越当年实际实现的扣非后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612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收购卓越资产组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0513号)。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视觉中国:关于收购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标准,该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凡斯”)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设立其全资子公司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娱乐”)。经营范围拟定为:室内主题乐园方案策划、设计;智能控制人机交互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动态仿真、机械结构以及多媒体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动漫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工商登记为准,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视觉娱乐的主要业务为室内主题乐园方案策划、设计和实施,视觉娱乐科技和设备的研发,销售;室内主题乐园系统集成方案的研发和实施。视觉娱乐的设立是以视觉中国业务板块中“视觉娱乐战略发展规划”的理念为依据,目的在于加快开拓数字娱乐市场,满足艾特凡斯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艾特凡斯传统业务由“提供室内娱乐项目、特种影视项目一站式解决方案供应商”拓展至“著名知识产权或自有知识产权的IP运营与服务商”提供经营主体。

      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将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方式告知全体股东。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100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办公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三季度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101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交易存在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

      2. 本次交易存在由市场和经营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业绩实现风险。

      3. 本次交易是公司落实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之一。交易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依托视觉内容虚拟运营平台为客户提供“整合营销”服务的主要实施主体。

      一、 交易概述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视觉中国”)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或“收购方”)于2015年10月26日与苗青、贾丽军、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正鼎”或“转让方”)、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卓越”或“标的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收购吉安正鼎持有的上海卓越51%股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各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为7880万元人民币,分四次支付;同时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310万元,经营性净现金流不低于720万元,2016年、2017年两项指标每年保持不低于10%的增长。如2015-2017年未完成业绩承诺,股权转让价款的实际支付金额将根据上海卓越当年实际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该交易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拟收购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51%股权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612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收购卓越资产组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0513号)

      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标准,该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吉安市井开区孵化大楼3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苗青

      注册资本:100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360805210001929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年7月31日

      股东:贾丽军、苗青

      实际控制人:贾丽军、苗青

      苗青为贾丽军之妻。转让方及其股东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 转让方实际控制人

      姓名:贾丽军

      身份证号码: 3101051962******14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523号上海交通大学分部

      姓名:苗青

      身份证号码: 3201041968******29

      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大丼巷**号***室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上海卓越51%股权。

      1.1 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莘朱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贾丽军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营业执照号码:310112000275917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0年10月27日

      股东: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贾丽军、苗青

      1.2 上海卓越全资子公司一:北京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0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贾丽军

      注册资本:15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号码:110105008811819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公关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5年08月08日

      股东: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贾丽军、苗青

      1.3 上海卓越全资子公司二:江苏卓越形象媒体传播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贾丽军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营业执照号码:320000000048197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艺术品销售、展览、展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1998年1月22日

      股东: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贾丽军、苗青

      上海卓越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和资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交易标的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以及标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2. 本次交易前后股权结构图

      ■

      3. 标的公司历史沿革及主营业务情况

      3.1 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9月8日出具的《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612号),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至今的实际控制人为贾丽军及苗青,未发生变化。

      3.2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详见“6.3 标的资产业绩增长使交易各方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4. 收购标的资产的必要性

      公司2015年制定了以“视觉”为核心的“互联网+文化创意+行业”的战略规划。公司一方面大力发展原先的核心的视觉内容业务,另一方面积极进军与文化创意结合度高的旅游、教育、娱乐、体育等行业,打造以视觉为核心的多业务板块高度协同发展的领袖型文化集团公司。

      基于以上战略实施和商业变现的考虑,公司着力打造两个平台:一是PGC内容(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的版权交易平台,实现B-B的商业变现;二是打造视觉内容虚拟运营平台,通过整合营销方式,拓展多元化的2C渠道,实现后向收费盈利模式,B-C或C-C的商业变现,其中包括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和自建平台(12301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打造无处不在的C端流量入口。

      本次的交易标的具有较强的品牌创意与策划能力,和积累多年的直客资源,涵盖快消、IT、金融、旅游等多个领域,集品牌创意、数字营销、电子商务为一体,为客户提供以消费者为中心、网络技术为基础、营销为目的、创意为核心、内容为依托的个性化营销,以实现品牌与实效的深度结合。本次交易后,交易标的将成为公司依托视觉内容虚拟运营平台为客户提供“整合营销”服务的主要实施主体。

      5. 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9月8日出具的《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612号),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合并)如下:

      单位:万元

      ■

      6.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了《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收购卓越资产组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0513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沃克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截止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5,431.25万元。

      6.1 标的资产按照资产基础法进行的评估价值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总额账面值535.10万元,评估值521.35万元,评估减值13.75万元。净资产账面值379.39万元,评估值365.63万元,评估减值13.75万元。

      6.2 标的资产按照收益法进行的评估价值

      根据标的资产2015年新签订的及执行中的业务合同未完成部分的权益,收益法评估时参照的数据为预期收益。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15,431.25万元,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15,051.87万元,增值率3967.49%;本次收购标的公司51%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7911万元。

      6.3 标的资产因业绩增长使交易各方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交易标的是一家具有“轻资产”特点的公司,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拥有的资质、业务网络、服务能力、人才团队等无形资源。而资产基础法仅对各单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不能完全体现各个单项资产组合对整个公司的贡献,也不能完全衡量各单项资产间的互相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而公司整体收益能力是企业所有环境因素和内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

      标的公司历史期主要从事的是品牌咨询类业务,通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快消、IT、金融、旅游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与众多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品牌咨询类业务虽然具有毛利率高的特点,但该类业务多属于短期创意需求,因此从业务规模上无法实现快速扩张。并且随着近年来数字营销技术的发展、实效营销概念的深入,标的公司意识到传统的品牌咨询业务已经无法满足客户、媒体、消费者的需求,故标的公司在近一年着力实现战略转型和业务的快速增长:

      一是,标的公司在传统的品牌咨询业务基础之上,依托多年累计的媒体资源,实现为其新、老客户提供涵盖创意、策划、多媒体传播的全案服务。截止目前,标的公司已签署红领集团整合营销合同3000万元,已中标浙商银行电子银行推广合同约1000万元。

      二是,标的公司通过与移动互联网传播公司的合作,为客户提供内容创意与数字技术相结合的优质服务。目前标的公司已在为蒙牛、英菲尼迪、奔驰等公司提供创意策划与社会化营销服务,合同额累计约为800万元。

      三是,标的公司通过与电子商务网站的合作为在线商户提供品牌与营销策划。标的公司目前已与两岸和商网签订了金额约为250万的合同,为其旗下品牌提供logo设计,产品推广方案。

      标的公司预计上述业务合同都将于2015年内实现收入确认。

      6.4 结论

      标的资产拥有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并拥有突出的创意与策划能力,其2015年新签订的及执行中的业务合同未完成部分的权益无法在成本法评估中完整体现,且客户资源、创意与策划能力、投放渠道是其获利的重要途径,而收益法则可较完整的体现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

      故交易各方在标的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采用收益法对其进行评估,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标的资产整体价值,因此选取了收购标的公司51%股权所对应的评估值7911万元确定本次交易成交价格为7880万元。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

      乙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贾丽军、苗青

      丙方、转让方:吉安市正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丁方、标的公司: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1. 交易价格及资金来源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51%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7880万元,公司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

      2. 支付方式

      ■

      3. 业绩及现金流承诺:

      ■

      4. 业绩奖励与补偿机制

      业绩承诺期间内,在出具标的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后,将标的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经营性净现金流数和业绩承诺数进行对比考核:

      4.1 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两个业绩指标都必须达成业绩承诺,则超额完成部分按照以下奖励机制作为最终奖励金额:

      (a)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高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收购方向实际控制人奖励超出部分的25%。为避免歧义,超额业绩奖励不考虑所得税率降低的影响,即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所得税率按25%计算。

      (b)奖励金额在标的公司完成2015年度审计后的30日内,由收购方以现金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奖励。

      4.2 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任一指标未达标,按照以下补偿机制分别计算的补偿金额孰高者作为最终补偿金额:

      (a)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实际控制人向收购方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现净利润数)×收购对价÷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

      (b)若当年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低于承诺净现金流数,则实际控制人向收购方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现金流数-当年实现净现金流数)×收购对价÷承诺期承诺经营性净现金流总和。

      每年标的公司完成年度审计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完成补偿。

      5. 后续收购的承诺

      如标的公司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70%及以上,收购方有权选择以现金或股票为支付方式,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如标的公司100%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收购方承诺以现金或股票为支付方式,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股权,标的公司的估值由各方届时协商确定。

      6. 财务分割日及历史责任的分担

      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财务分割日”)止,以标的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

      财务分割日的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

      财务分割日后至交割完成日期间,除非经收购方同意,实际控制人、转让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以任何直接或变相方式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任何利润分配、转移资产,或进行任何正常业务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对外支付。

      截止财务分割日前的所有债务、或有债务、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务、担保抵押、诉讼等历史责任,以及截止至交割完成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生但未披露的债务、或有债务、义务、责任、纠纷等事项,均由实际控制人负责清理和偿还。如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收购方因上述债务、义务、责任、纠纷等事项遭受任何损失,将由乙方和丙方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方式予以全额赔偿,确保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收购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风险。

      7. 先决条件

      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包括以下各项,各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促使下列先决条件得到完成,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书面通知收购方:

      (1)完成令收购方在各方面均满意的尽职调查、审计报告。

      (2)实际控制人已签署内容和格式为收购方满意的竞业禁止承诺函。

      (3)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人员已经签署内容和格式为收购方满意的竞业禁止及服务期承诺函。

      (4)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收购方委派的人士。

      (5)标的公司各股东已签署与本协议中各项实质条款一致的《章程》或修正案。

      8. 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且本上述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豁免之日为交割起始日(“交割起始日”)。

      9. 工商登记

      交割起始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实际控制人、转让方以及标的公司应当负责完成本次交易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不限于变更股东、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章程等。实际控制人、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应当签署与工商变更登记有关的所有文件及手续,并在办理完毕后向收购方提供换发后的新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机关盖章的记载有股东变更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上述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视为交割完成日(“交割完成日”)。

      10. 收购方保护机制

      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后,收购方有权向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收购方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收购方支付回购对价,回购对价等于收购方实际的支付对价及投资期间按照实际持股比例享有的全部投资权益,但应扣除收购方已收到的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业绩补偿;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无条件完成股权回购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还需将收购方注入的业务、资产及人员等整合资源(如有)剥离并返还给收购方。

      (1)承诺期间任一会计年度的任一业绩指标未完成70%。

      (2)未经收购方书面同意,实际控制人或转让方违反竞业禁止、不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且存在其他重大损害收购方利益的违规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标的公司在营业收入、利润、主要客户、或有负债、税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与尽职调查阶段作出的各项保证和陈述存在重大差异(差异比例达30%及以上)。

      收购方应当在下述期间内向实际控制人发出通知,要求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回购:

      (a)前述第(1)项情形,应于完成当年度审计后的30日内;

      (b)收购方获知存在前述第(2)项事实的30日内;

      (c)收购方获知存在前述第(3)项事实的30日内,且限于交割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

      如果收购方逾期未予行使股份回购权,且该逾期并非由实际控制人和转让方的过错造成,视为收购方放弃行使本项权利。

      11. 董事

      收购方有权在董事会获得不少于2/3的席位。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为3席,收购方有权委派2名,转让方有权委派1名,转让方委派的董事将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由过半数董事通过。

      12. 管理层

      转让方有权委派总经理,经股东会批准后聘任。财务负责人由收购方单方委派。

      13. 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明确由股东会特别决议做出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所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即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子公司的所有应当由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首先由目标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方可出具子公司股东决定。

      目标公司及其每一家子公司的下列事项均由目标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做出,需经2/3以上的股东同意:

      (1)修订章程;

      (2)主营业务变更;

      (3)进行清算或宣告破产;

      (4)兼并、合并任何第三方或分立及业务整合,或对外投资,或签署任何合伙协议、合资协议或其他利润分享协议;或出售重要资产或主营业务及相关的资产,或任何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行动;

      (5)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6)收购方以外的股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人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置目标公司股权;

      (7)向股东宣布或支付股息或红利;

      (8)批准目标公司详细的年度预算、决算、资本支出计划、薪酬计划和业务年度计划书等;

      (9)任何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12个月内累积超过500万元的预算外支出;

      (10)任何融资方案、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

      (11)员工激励计划的方案、实施办法、及股份分配;

      (12)聘请会计审计机构;

      (13)任何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任何赠与或提供财务资助;任何放弃知识产权等权益的行为;

      (14)改变公司会计政策、资金政策。

      14. 同业禁止义务

      未经收购方同意,实际控制人及转让方在交割完成日起10年内,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与收购方或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在同收购方或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得以收购方及标的公司以外的名义为收购方及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现有客户提供与收购方及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类似或相同的服务(统称“不竞争义务”)。实际控制人违反不竞争义务,应向收购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因违反不竞争义务所产生的经营利润归收购方所有,上述违约金及罚没的经营利润仍无法弥补收购方或标的公司的实际损害,则收购方或标的公司仍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赔偿责任。

      其他核心人员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期/任职期内以及离职后3年内,需严格遵守以上同业禁止义务。其他核心人员如若参加员工激励计划,则如有违反应向收购方支付违约金,因违反不竞争义务所产生的经营利润归收购方所有,上述违约金及罚没的经营利润仍无法弥补收购方、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实际损害,则收购方或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仍有权向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收购方及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追究赔偿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

      15. 陈述与保证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转让方特此共同及分别地向收购方作出的以下陈述、保证及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之后至交割完成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1)主体资格: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为按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取得经营现有业务的行政许可;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已按照《公司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不存在代持情况,未设定任何质押、优先权或其他形式的权他项权利;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没有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遭到任何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潜在风险;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和经修订的章程、履行本协议和经修订的章程项下的义务。

      (2)债务状况: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未清偿的借款或借款性质的债务以及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其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或有负债的情形;

      (3)知识产权: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与经营主营业务相关的完整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每一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申请人等均已向收购方披露;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中的全部权利和权益,并且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是有效的且持续有效;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未侵犯也不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无第三方提出索赔,指称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或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就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使用其自身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提出争议。

      (4)雇员: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遵守与全职及兼职雇员有关的所有义务,与任何雇员及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或赔偿争议、追索或索赔,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可能被提起的或仍未了结的该等争议或纠纷、权利主张。没有任何雇员或其他人员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因意外、伤害、未支付的薪金、加班费、遣散费、社保款项、住房公积金、假期或任何其他事项的索赔。

      (5)税务: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依法按有关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应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且所有该等纳税申报表基本完整正确,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误差除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已由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主张或提出的有关任何税收责任的争议或诉求。

      (6)诉讼:不存在任何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或者作为其中一方正在进行的、已发生但未显露的、未决的有关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任何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程序。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中的有关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政府或官方调查或质询。

      (7)无重大不利变化:在财务分割日到交割完成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层和法律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该等重大变化是指: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被撤销、收回、取消或暂停或收到任何政府发出的有关撤销、收回、取消或暂停该等执照许可的通知;2)超过20%的核心员工离职。

      (8)披露:除已经向收购方披露的之外,本协议所包含的信息,以及就本协议拟议的交易而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包括书面或口头声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也不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也不具误导性。

      16. 过渡期

      财务分割日(不含当日)至交割完成日之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际控制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守如下限制:

      (1)以符合惯常的方式运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并尽其所能保持其运营和主营业务的稳定;

      (2)不得解除与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劝诱、迫使其辞职;

      (3)保持和维护其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的稳定;

      (4)以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同样的方式维护开展其业务所必需的财产、设施和设备及其他资产,并且使该等财产、设施和设备及其他资产保持至少与本合同签署前一样的良好工作状态和条件;

      (5)不得从事任何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的任何交易、行为;

      (6)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人达成有关购买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权益、资产的交易,或与任何相关的人进行或开展谈判和讨论,或向其提供信息;

      (7)不得在日常运营的范围之外,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和出租或放弃其资产、财产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在其上设置任何负担或进行其他处置;不得进行任何资产或业务的分拆、剥离;

      (8)不得将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任何他人进行合并或整合;

      (9)不得由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收购任何他人的资产或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10)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11)不得制定或通过授予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职工股权或权益的激励计划,或在现有薪酬福利制度之外增加员工的薪酬或福利;

      (12)不得修改、补充或终止、或者放弃、解除或转让与任何合同或协议相关的任何重大权利或请求权或进行任何正常业务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对外支付或承诺;

      (13)不得在日常运营之外,借用或发生任何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或有债务;

      (14)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资金或担保、履约保证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或效果的安排。

      (15)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日前以及过渡期间产生的任何负债或者或有负债引起任何诉讼、仲裁等纠纷,将由实际控制人负责解决或者偿还,收购方不因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负债或者或有负债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而受到任何损失;如收购方因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负债或者或有负债以及由此引起任何纠纷而遭受任何损失,将由实际控制人全额赔偿,收购方和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或风险。

      17. 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的损益安排如下:

      (1)过渡期内,如乙方、丙方或标的公司存在未向收购方披露的任何债务、或有事项,导致标的公司受到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和丙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收购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

      (2)过渡期内,如乙方、丙方的任何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和/或在交割完成日后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由乙方和丙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收购方或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

      (3)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由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含收购方)按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亏损的,则由乙方和丙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在亏损数额经收购方确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和丙方支付到位。

      18. 标的公司的滚存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完成日之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9. 交易完成日后的标的公司分红政策

      (1)标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标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标的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标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除特殊情况外,标的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目标当年以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特殊情况是指:标的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标的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扩大生产经营、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标的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30%。

      (4)标的公司关于年度分红事项的股东会议(或股东决定)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收购方母公司(即视觉中国)出具年度报告之日。

      20.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务,或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准确、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在任一其他方发出表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补救该违约(“违约宽限期”)。如果补救未能在上述期间实现,则非违约方有权获得与该违约有关的或因该违约产生的所有损害及损失的赔偿,在乙方、丙方或丁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因为甲方的缘故没有完成本次收购,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发生的损失,即乙方为完成标的公司架构重整所必需的成本及税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转让方出现任何延迟退款行为,应向收购方支付延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照延迟金额支付千分之五计算。收购方未能按第3条支付业绩奖励或按第4条付款,则收购方应当按每迟延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21. 连带担保责任:

      实际控制人和转让方为其分别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承诺和义务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2. 终止

      如果违约方未能在非违约方根据上述“20.违约责任”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内对违约进行补救,本协议可由非违约方(如果是实际控制人、转让方或标的公司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则为收购方;如果是收购方违约,则为实际控制人、转让方或标的公司中的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但未违约的收购方、实际控制人一致同意修订本协议的情况除外。

      23. 生效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1)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批准;(2)标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批准。

      24.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效力、执行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的效力及有关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最终约束力。本仲裁条款的效力是独立的,不因本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无约束力或解除而受任何影响。

      五、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收购方有权在董事会获得不少于2/3的席位。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为3席,收购方有权委派2名,转让方有权委派1名,转让方委派的董事将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由过半数董事通过。

      管理层:转让方有权委派总经理,经股东会批准后聘任。财务负责人由收购方单方委派。

      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应促使核心人员与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收购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不竞争、服务期、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具体核心人员名单由各方确定。并承诺全职且服务期自交割完成日不少于5年,不竞争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起3年,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交易对方不存在成为潜在关联人的可能。

      六、 本次交易存在的主要风险

      1. 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标的公司承诺2015年-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310万元、人民币1441万元、人民币1585万元。但存在市场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存在无法实现承诺业绩的风险。

      2. 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从上市公司经营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仍需在财务管理、客户管理、资源管理、制度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本次交易后的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并购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标的评估增值率较大的风险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5月31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5,431.25万元,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评估增值15,051.87万元,增值率3967.49%。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基于一系列假设并基于对未来的预测,如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

      4. 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恶化,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5. 人才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人力密集型行业,对于高素质广告营销,特别是数字营销人才需求较大,虽然标的公司通过多年积累与发展,已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人才团队,但由于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迅速,如果无法快速的吸引到合适的人才,或专业人才大量流失,可能会限制公司的业务发展,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不利影响。

      七、 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5年制定了以“视觉”为核心的“互联网+文化创意+行业”的战略规划。公司一方面大力发展原先的核心的视觉内容业务,另一方面积极进军与文化创意结合度高的旅游、教育、娱乐、体育等行业,打造以视觉为核心的多业务板块高度协同发展的领袖型文化集团公司。

      基于以上战略实施和商业变现的考虑,公司着力打造两个平台:一是PGC内容(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的版权交易平台,实现B-B的商业变现;二是打造视觉内容虚拟运营平台,通过整合营销方式,拓展多元化的2C渠道,实现后向收费盈利模式,B-C或C-C的商业变现,其中包括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和自建平台(12301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打造无处不在的C端流量入口。

      本次交易标的是一家全案整合营销的公司,具有较强的品牌创意与策划能力、较丰富的客户资源,能够弥补公司整合营销能力的不足。通过本次收购,可深化与拓展公司的涵盖了视觉内容、创意策略、媒体投放、活动执行的全产业链的整合营销服务能力。标的公司尤其在旅游目的地、城市综合体及主题公园等目的地营销服务领域有多年的积累,并创立了目的地智慧营销中心,通过数字技术与创意的有机结合,为目的地提供更加可量化的实效营销整体解决方案。与公司的数字娱乐(艾特凡斯)与智慧旅游(12301国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具有很强的协同效应。总体来看,本次收购是视觉中国及标的资产现有业务的自然延展,能够实现有效的内部资源及业务协同,是交易各方客户资源、策划能力、发布渠道的全面拓展。

      公司将在此交易完成后,将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完善的视觉内容、创意众包、特约拍摄、创意设计、媒体投放等多种整体视觉解决方案。交易标的将成为公司依托视觉内容虚拟运营平台为客户提供“整合营销”服务的主要实施主体。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承诺业绩合计4336万元,即2015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1310万元,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1441万元,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1585万元。但存在市场和经营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带来一定的业绩实现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八、 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本次交易聘任了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并出具专业意见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612号),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上海卓越公司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模拟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上海卓越公司2015年5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模拟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5月、2014年度的模拟合并经营成果和模拟合并现金流量”。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收购卓越资产组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0513号),评估结论如下: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合理性分析后最终选取评估结论如下:

      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431.25万元”。

      九、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投资协议》;

      4.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5]12612号);

      5.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收购卓越资产组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5]第0513号)。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15-104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审议,相关议案已通过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与相关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要点如下:

      1.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公司授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上表中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 上表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表中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上表中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于2015年7月8日完成发行及验资,与2015年8月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目前两个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

      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51%股权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相关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资质及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及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能胜任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评估所涉及的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关于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

      公司通过多方筛选最终选聘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此次资产评估工作,选聘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公司拟收购上海卓越形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51%股权,本次评估即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价值提供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涉及的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历史绩效分析、行业竞争状况分析、公司可控制的各类资源的甄别、竞争优劣势分析等基础上,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具备谨慎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因此,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上述收购的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及相应的专业资质,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资产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未重评、漏评;其对涉及评估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核实;评估方法选用恰当,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对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因素考虑周全;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工作未受任何人为干预并独立进行,其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钟晓林、张迪生、王冬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