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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79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在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8名,实到6名,董事吴莉萍因公出差,委托董事李征兵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周志宏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晏艳阳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详见2015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部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司的授信额度即将到期,公司拟在2015年度继续向上述2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亿元并在此额度内办理贷款,授权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该额度内使用,授信期限一年。

      2、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并在此额度内办理贷款,授信期限一年。

      对以上向各银行续申请的授信额度内发生的贷款,需要资产抵押的,公司将以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名下资产提供资产抵押。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授信额度内审批贷款及资产抵押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

      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公司与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所持浩搏基业的股权的相对比例,共向浩搏基业提供22216万元财务资助,用于浩搏基业清偿相关债权人债务,期限1年。目前该笔财务资助已到期。

      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房产销售暂未启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拟延长向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一年,并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公司实际银行贷款利率向被资助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华天集团也将同时延长财务资助期限。

      由于本次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刘岳林先生、李征兵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4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8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搏基业)

      2、财务资助金额:15551.2万元【公司与华天集团合计提供 22216 万元按各自所持浩搏基业的股权的相对比例(7:3)计算,公司承担 15551.2 万元】

      3、期限:原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1年??????????????

      4、利息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公司实际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5、款项用途:已用于浩搏基业公司清偿其部分负债,以迅速推动金方大厦的销售工作和该项目的后期开发。

      6、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根据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纪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2631.58万元;

      注册地点: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7

      成立时间:2001年5月3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3.4%,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公司”)持股30.4%,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6%,曹德军持股7.6%(曹德军为德瑞特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为浩搏基业第一大股东,与华天集团共同持有浩搏基业62%的股份,取得浩搏基业的实际控股权。

      三、其他股东义务及风险控制?

      1、华天集团将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鉴于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无法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为维护公司利益,作为本次财务资助的担保措施,浩搏基业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所合计持有的38%的股份已经质押给本公司。

      2、公司将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1)浩搏基业公司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2)浩搏基业所属金方大厦部分房产未能按计划推进销售,进而影响其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

      (3)其他影响浩搏基业偿债能力的情形。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房产销售暂未启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财务资助展期有利于尽快推动金方大厦的销售工作和该项目后期的开发。

      目前公司已经取得被资助对象浩搏基业的实际控制权,且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际控制。浩搏基业将把北京金方商贸大厦的部分资产用于销售以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有关负债,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彭光武、周志宏、晏艳阳对本次财务资助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阅读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将尽快推动销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外,其他股东因无法同比例资助,已经将其所持浩搏基业38%的股权为公司和华天集团的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因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刘岳林先生、李征兵先生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生效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合计为50787万元。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8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在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4名,实到4名。监事会主席郭敏女士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见2015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彭兴华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监事赵腊红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赵腊红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已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赵腊红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6.03%)推荐彭兴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经审议,公司监事候选人彭兴华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上述股东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上述股东监事候选人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与现任4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82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监事赵腊红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赵腊红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已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赵腊红女士的辞职申请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彭兴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经公司2015年10月28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彭兴华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候选人彭兴华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彭兴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上述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为监事的,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彭兴华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彭兴华,男,湖南娄底人,196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86年3至1990年12月,在湖南省涟源钢铁厂工作;1991年1月至2001年12月,在湖南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工作;2001年12月至今,在湖南省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历任湖南海利、湘电集团、水口山有色公司、长丰集团、华升集团、湖南路桥、华菱集团、轻盐集团、湖南建工集团、湖南新物产集团、湘电股份、华升股份、湖南盐业股份等单位监事。现任湖南省政府派驻华天集团、轻盐集团、海利集团监事会专职监事,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二办事处副处长。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无

      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无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是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83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28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00-2015年10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2日

      5、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331,295,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821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331,274,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79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2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38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38%。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张家界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2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2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二、《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275,9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6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2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刚 张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由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彭光武、周志宏、晏艳阳发表以下意见: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房产销售暂未启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将尽快推动销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外,其他股东因无法同比例资助,已经将其所持浩搏基业38%的股权为公司和华天集团的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因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刘岳林先生、李征兵先生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签字)

      周志宏 晏艳阳 许长龙 陈爱文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