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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煌迅投资出具的一般性承诺
针对本次重组的一般性事项,煌迅投资出具了《关于一般性承诺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物产中大提供本次交易与本公司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物产中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3)本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公司与本次交易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本公司与物产中大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限售期满以后股份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公司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2、关于资产完整的承诺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资公司、交通集团和煌迅投资已出具关于资产完整承诺如下:
“1)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实施本次交易及享有/承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公司已履行了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本公司合法拥有目标资产,享有对目标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有权将目标资产转让给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标资产的转让及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目标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没有设置质押、抵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亦不存在与之有关的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本公司应以合理的商业方式运营目标资产,并尽最大努力保持目标公司产权结构的完整性及促使目标公司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使目标公司现有负责人和主要员工继续为目标公司提供服务,并保持目标公司同客户、供货商、债权人、商业伙伴和其它与其有业务联络的人的重大现有关系,确保目标公司的商誉和业务的连续性不会受到破坏;
4)本公司决定、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与本公司或目标公司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本公司、目标公司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及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5)不存在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任何人有权(无论是现在或将来)根据任何选择权或协议(包括转换权及优先购买权)要求发行、转换、分配、出售或转让任何股权,从而获取目标资产或目标资产对应的利润分配权;
6)本公司没有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其破产、清算、解散、接管或者其他足以导致本公司终止或者丧失经营能力的情况,也没有人采取有关上述各项的行动或提起有关法律或行政程序。”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实施完毕。
3、关于保持上市独立性的承诺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资公司、交通集团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独立性的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
①保证物产中大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物产中大工作、并在物产中大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除物产中大外的附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②保证物产中大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承诺人。
2)财务独立
①保证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物产中大的资金使用;
②保证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③保证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3)机构独立
①保证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承诺人的机构完全分开;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②保证物产中大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自主地运作,承诺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4)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保证不违规占用物产中大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5)业务独立
①保证物产中大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承诺人;
②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避免或减少物产中大及控制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承诺人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物产中大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
③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物产中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物产中大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物产集团深化改革整体上市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4]131号),物产集团将所持物产中拓的46.13%股份协议转让给国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国资公司将同时持有物产中拓与物产中大的股份,且同时为该两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号),国资公司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国资公司代表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注入企业股权,但注入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仍由浙江省国资委行使,注入企业属于国家控股的企业,注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国资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成员(职工董事除外)均由浙江省国资委指派产生,对浙江省国资委负责。国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由股东决策的事项均由浙江省国资委决定,国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财产转让、对外捐赠等经营事项在经营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浙江省国资委批准方可实施(特别重大事项还需经省政府批准)。因此,国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资公司下属企业(含上市公司)之间不形成关联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
3)国资公司进一步承诺,国资公司本级在目前或将来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物产中大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国资公司承诺赔偿物产中大因国资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5、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资公司、交通集团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与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就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物产中大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物产中大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物产中大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6、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物产集团之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国际”)存在对外担保情况,该等担保情况已经物产中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物产国际的财务风险,国资公司已经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承诺:
“若物产国际履行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注:合计担保金额为42,350.00万元),则保证人(注:国资公司)将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地向物产国际偿付因其履行担保义务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款项及其利息、复息、手续费、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7、关于瑕疵物业规范的承诺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资公司已出具关于瑕疵物业规范的承诺如下:
“1)对于瑕疵物业,本公司将督促物产集团或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论证寻找相应地段可替代的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在稳健经营的同时,逐步更换目前使用的不规范物业。
2)如果第三方权利人提出合法要求或通过诉讼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或该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及/或需要搬迁时,本公司将督促物产集团或其各相关下属公司立即搬移至权属文件齐全或合法租赁的场所继续经营业务,该等搬迁预计不会对物产集团及其各相关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若因瑕疵物业不规范情形导致物产集团及各相关下属公司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政府罚款、政府责令搬迁或强制拆迁费用、第三方索赔等),本公司将在接到物产集团及各相关下属公司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积极协调磋商,以在最大程度上支持相关企业正常经营,避免或控制损害继续扩大。
4)针对业因瑕疵物业产生的经济支出或损失,本公司将在确认物产集团及各相关下属公司损失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偿,从而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8、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承诺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交通集团已出具关于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合并中,对符合物产中大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合并后公告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规定的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条件并根据物产中大届时刊登的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所规定的程序,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物产中大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按照定价基准日2015年2月13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9.84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让其申报行使现金请求权的股份,并向其支付现金对价。
2.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合并完成日期间,若物产中大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鉴于物产中大2015年5月7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4年末总股本995,995,186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9,399,277.90元;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上述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按照上述调整方法,本次合并中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为9.69元/股。
3.本公司有足够能力支付本次合并中履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义务所需的全部现金对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约为1,700.34亿元,净资产约为453.95亿元,其中货币资金约为191.48亿元,远高于本公司履行现金选择权所需的最大资金量2,111,935.50元。”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项下现金选择权已实施完毕,没有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9、关于涉诉事项的声明、确认及承诺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国资公司、交通集团已出具关于涉诉事项的声明、确认及承诺函如下:
“国资公司及交通集团就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涉诉事项向物产中大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单独及连带地承诺:
(1)若因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物产中大)的上述40项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的终审结果及其执行给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该等经济损失超过根据评估基准日对40项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计提的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金额,则就前述超过部分的经济损失,将由国资公司及交通集团于该等经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按其对物产集团出资比例对本次合并完成后的物产中大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2)若因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含物产中大)于根据交割日确定的审计基准日(以下简称“过渡期损益审计基准日”)前发生的除上述40项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以外的其他诉讼事项(以下简称“其他诉讼事项”)的终审结果及其执行给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该等经济损失超过过渡期损益审计基准日计提的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金额,则就前述超过部分的经济损失,将由国资公司及交通集团于该等经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按其对物产集团出资比例对本次合并完成后的物产中大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10、关于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事项的承诺函
为尽快办理完成本次吸收合并项下预计能够办理过户但尚未办理完成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物产集团承诺:
“预计能够办理过户但尚未办理完成的资产,该等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重大法律障碍;本公司将于本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将上述物产集团未完成过户的房产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全部过户或者转移至物产中大名下。”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物产集团后续资产过户及注销等事项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物产集团除下属一级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过户(包括土地、房屋等)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吸收合并尚需办理物产集团的注销及相关手续。
(二)对过渡期损益进行审计
根据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关方签署的协议,各方同意,自交割日起5日内,各方将根据交割日确定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的审计基准日,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等净资产变动进行审计。根据相关协议及文件,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2015年9月24日,依此确定的过渡期损益审计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各方尚需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以2015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等净资产变动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三)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本公司尚需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四)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除已披露情形外,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九、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物产中大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物产中大已完成吸收合并涉及的物产集团全部下属一级公司股权的过户手续,合法拥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物产集团与物产中大已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物产集团资产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本次吸收合并项下物产集团资产交割手续已概括履行;除已过户登记至物产中大名下的原物产集团所持有的下属一级公司股权外,对于其他涉及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且预计能够办理的物产集团资产,物产中大等相关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完善相关程序。煌迅投资与物产中大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就资产交割结果进行了确认。截至目前,物产中大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物产国际9.60%股权的过户手续,合法拥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物产中大本次吸收合并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向国资公司、交通集团和煌迅投资分别发行的746,664,567股、457,633,121股和16,696,621股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物产集团所持有的物产中大股份(包含物产集团协议收购物产金属所持物产中大的500万股股份)已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物产中大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尚需办理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尚需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物产集团后续资产过户及物产集团注销等事项;尚需共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以2015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等净资产变动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偿;尚需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需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尚需按照出具的承诺函履行相关承诺。除已披露情形外,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其他可预计的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标的资产交割、新股发行登记、物产集团所持有的物产中大股份注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已在各相关重大法律方面得到适当及概括履行和实施;除已过户登记至物产中大名下的原物产集团直接控股或参股的一级子公司相关股权外,对于本次合并项下其他涉及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物产集团资产,物产中大等相关方尚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完善相关程序;物产集团尚需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物产中大尚需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十、备查文件和查阅方式
(一)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公司名称: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
电话:0571-85777029
传真:0571-85778008
联系人:颜亮
(二)备查文件目录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5、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6、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于工作日9:00-17:00在公司进行查阅。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


